樟木头一黑社会性质组织11名被告被判入狱首犯一审获刑20年

羊城地方 2021-04-14 10:56

羊城晚报讯记者谢颖、通讯员钟紫薇报道: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对东莞市樟木头镇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首犯孙某壮数罪并罚,被判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处罚金55万元。

被告人孙某壮自2010年开始在东莞市生活,2013年开始固定居住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其以亲情、乡情为纽带,陆续纠集其胞兄孙某及孙某梁、程某等人,以赌博人员、老乡为目标,拉拢前往东莞市樟木头镇、谢岗镇、惠州市等地山头流动赌场参赌,并通过在赌场内向其放贷等方式迅速获取非法利益。

在攫取原始资本后,孙某壮于2015年5月4日成立东莞市恒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3月31日成立东莞市荣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招揽其胞姐孙某娅自2018年专门负责财务,开始从事高利息放贷活动,同时孙某壮还对外提供有偿催收债务服务,带领孙某、孙某梁、程某等人以抢劫、非法拘禁、滋扰欠款人工作生活等方式催收债务。

2019年,孙某壮还结识了会出千操纵赌局的被告人陈某国,遂决定由孙某壮以吃饭为名邀请老乡聚餐,纠集被告人刘某假意参赌,餐后鼓动老乡与陈某国、刘某等人赌博,安排人负责现场放贷,骗取他人财物后分成。

在这多年期间,孙某壮等人形成了以孙某壮为组织、领导者,其胞兄孙某为骨干成员,孙某娅、孙某梁、程某、付某明、吕某刚、郑某明等人为一般参与成员,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孙某壮等人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次违法犯罪,共实施抢劫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诈骗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4起、赌博犯罪2起、非法经营犯罪1起、违法事实3起。

东莞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壮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孙某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视11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该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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