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图为公益诉讼庭审现场。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有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宗该类案件。这也是惠州中院首次审理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惠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惠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顺恒出庭支持起诉,惠州中院副院长陈密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本案的办理,是惠州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有效实践,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将成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把利剑。
●南方日报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任丽媛
制售假冒伪劣酒被诉赔偿最高16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叨、许某杰、钟某发、张某键、胡某平、黄某文等六人,此前在2021年2月被惠州中院二审认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年四个月不等,判处罚金七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经生效。
除了刑事处罚,上述六人还有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赔偿。
笔者在日前开庭审理的现场获悉,根据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惠州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被告李某叨等六人,因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规范的场所,使用不符合酒类安全生产工艺的方法,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对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且存在欺诈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六名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决支付其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分别为24万至160余万元不等;以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近年来,惠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大力推动公益诉讼。特别是去年以来,共摸排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133条,立案8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9份,提起公益诉讼10件,办理了包括彭某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庄某伟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温泉旅游景区销售“三无”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等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食品药品领域行业治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倍赔偿金能否支持等成为焦点
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了证据,被告就自己的主张提出意见。法庭主持了质证,对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资格问题;二是赔偿金如何认定问题;三是连带责任问题。双方就此展开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本案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惠州市检察院依法不享有本案的诉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只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以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并无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在责任承担方式方面,代理人认为,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应该是补充责任。最后,各被告已被刑事处罚,且并处罚金,不应再判决三倍的赔偿金。
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告生产、销售假酒的行为,受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和调整,且生产、销售的假酒数量多、金额大、受众面广,所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检察机关具有合法的起诉主体资格。
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其已经接受了刑事处罚,不应该再承担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回应称,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大打击惩处力度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党和政府也针对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象,提出了“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以及最严肃的问责。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国家管理,抑或人民的需求来说,对被告等人判处三倍惩罚性赔偿都是合法合理的。
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假酒从生产到最终流向市场,既离不开生产也离不开销售,是一种共同侵权的行为,因此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黄顺恒在庭审中发表最后意见时说,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本案中生产销售的大量假酒流入市场,涉及人群广泛,损害极大,虽然李某叨等人已被提起刑事公诉,但仅进行刑事处罚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足以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的遏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应当履行好这一使命担当。
首次采用“4+3”合议庭审理
当天不仅是惠州中院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同时也是首次采用“4+3”合议庭,即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审判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来审理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主审法官、惠州中院民四庭法官刘天贞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人数多于法官的人数,最大程度地保障发挥其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呼声的优势。”刘天贞说。
成为人民陪审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刘天贞介绍,惠州公开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只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且不具备不能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均可以报名。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并依法受法律保障。
“此次参加审理的四名人民陪审员是从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目录中随机抽选的。”刘天贞说,为了圆满完成审判任务,合议庭提前组织人民陪审员阅卷,并且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组织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沟通庭审中的询问技巧等。
“生产经营要依靠出色的品质与诚实守信的态度,"诚信"二字才是永远屹立不倒的金字招牌。”出庭支持起诉的惠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钟秀婷说,本案六名被告为了一己短利,制假售假,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他们将面临的是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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