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纠纷同比增长48.3% 金融消费套路多 这些陷阱不要踩

东江时报 2021-03-24 14:59

金融消费类投诉中,贷款、银行卡和支付结算三个方面纠纷占比近八成。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既是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日子,也是宣传教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的重要时间窗口,惠州市各家金融机构纷纷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重点关注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人群。记者也从惠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了解到,2020年,惠州市金融纠纷同比增长48.3%,金融消费纠纷依然主要集中在银行业。联合会提醒,市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金融消费权益受损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2363热线维权。

2020年信贷违约纠纷明显增长

根据联合会数据显示,2020年,金融纠纷总体受理量为814宗,同比增长48.3%(2019年为549宗),总体受理量居全省各地市第二。在投诉类问题中,针对惠州银行业的投诉居首,按涉及业务内容类别划分,主要集中在贷款、银行卡和支付结算三个方面,共占纠纷总量近八成。其中,贷款类纠纷数量出现明显幅度的增长,超过银行卡类成为第一大类金融消费纠纷,消费者信贷业务的整体违约风险有所攀升。

数据显示,贷款类投诉量排在了榜首,共有381宗,占比46.8%,同比增长138.1%,其中与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相关的纠纷约占八成,剩余两成的纠纷与车贷、装修贷及信用贷款等其他贷款业务相关。从纠纷围绕的焦点来分析,2020年贷款业务纠纷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受疫情影响收入骤减导致贷款逾期,或已经逾期的消费者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及减免息费等;其次是涉及贷款利率的纠纷,内容包括:消费者反映无法在自助端申请贷款利率转化为LPR、贷款利率转化为LPR后上浮比例过高、实际贷款利率高于营销宣传的利率等。

占投诉榜单第二位的是银行卡类投诉,共有254宗,占比31.2%,同比增长11.9%,纠纷大多涉及借记卡和信用卡业务,约占此类纠纷九成比重。如开立借记卡被捆绑开通手机银行等其他业务、借记卡被强制办理短信通业务等、因信用卡逾期遭遇催收骚扰等。

涉及电子支付和账户管理的支付结算类投诉也不低,排在第三,在电子支付方面的投诉主要是消费者反映ATM机吞钞退回耗时过长、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过高等;账户管理常见问题包括消费者投诉对公账户长期未使用却产生多项收费、要求银行恢复被司法冻结的对公账户等。

谨慎投资 高额收益陷阱多

近年来,冒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名义进行虚假营销宣传的现象频繁发生。联合会也提醒消费者,需要在投资理财领域远离骗局与误区。

“一元理财课,投资小白也能学”“只要九块九,投资大V带你飞”……打开社交软件和短视频平台,各式各样充斥诱惑的网络“理财课”广告铺天盖地。可是当消费者进入课程群,就会发现其中不少机构和个人是在以“理财课”为名,行诈骗之实。

数据显示,2020年互联网理财规模达15.5万亿元,财商教育领域正在迅速发展。根据记者查询,现在有500多家财商教育相关公司,其中约百余家成立时间不足一年。业内人士表示,很多理财直播存在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部分直播内容存在误导宣传等诸多问题。有不少90后、95后跟着主播“种草”买基金,结果随着2月底股市的回调,基金产品的净值也大幅回撤,不少新入场的年轻“基民”出现了大幅亏损。此外,现在很多不合规的理财平台,常通过微信群、微博、网站等多种方式,以高收益、高返利为噱头,吸引投资人,最终却无法兑现约定的收益。

业内人士表示,在网络理财时代,投资骗局借助互联网变得更加便捷、隐蔽。作为消费者,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大平台。投资理财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对于一些宣称保本收益、短期分红高的投资提高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迷住了眼睛,要做到不盲目跟风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

分红型保险红利收益不及预期

●案例简介

当事人反映,其于2009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涉及金额46.8万元,当时保险业务员向其承诺,该款产品可以分红,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收益,达3.6%左右。后来发现红利收益不及预期,认为该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涉嫌虚假宣传、代签协议等违规行为,要求全额退保并按人行同期基准存款利率计息补偿,并向金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和结果

由于该案争议焦点追溯期长达10年之久,当年的情况举证困难,并且根据双方提供的保单合同原件显示,主要的保单合同文件签名真实且当事人亲笔抄录了风险提示书,不存在代签协议行为,故调解员主要以引导双方和平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历经2小时,最终双方在补偿金额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现场签署调解协议。

●案例启示

(一)金融机构为减少保险产品纠纷,应主动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营销技能培训,向消费者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二)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与风险识别能力,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

个人原因导致逾期还款 征信记录无法撤销

●案例简介

当事人于2018年办理A银行信用卡并使用。其称,当时办卡业务员在油站附近摆摊宣传该卡免收年费、加油有优惠,欺骗其办理,用卡过程中诱导提现、分期收取年费等。当事人因不承认使用信用卡提现的手续费,长期拖欠账单未还,导致产生罚息、违约金、征信逾期等,影响其办理他行贷款业务。当事人称虽已通过各种渠道投诉,要求A银行减免息费、撤销征信逾期记录,但多次自行协商未果。

●调解过程与结果

调解现场,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核实,一是该卡为A银行白金卡,当事人签名的开卡协议上已清楚写明该卡激活后,将产生每年2000元的年费;二是根据账单显示,当事人通过该卡多次提现并办理分期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服务费合理;三是因无当时现场录像、员工离职等原因无法核实办卡业务员存在“欺骗”行为,判断该纠纷是由当事人主观认为银行收费过高导致,故一方面要求银行现场帮助当事人厘清所有存疑收费项目及标准;另一方面开导当事人,且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由个人原因导致的逾期,无法修改征信记录。经双方协商,银行同意减免信用卡部分罚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启示

(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外拓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在开卡环节应对“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在消费者用卡过程中,可能出现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不利的情况,应及时主动告知。

(二)金融消费者应理性维权,在发生如上述案例情形时,需及时与银行反映,并保留账单、录音等凭证支撑投诉观点,不应采用拒不还款等不合理行为对抗,以免影响接下来的经济生活。

贷款实际年化率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案例简介

A银行向金调委反映,接到当事人投诉银行信贷员存在误导行为。其称,信贷员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营销该款产品月息5.5厘(0.55%),误导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以为是年化率等同于12个月月息总和,即6.6%,但实际年化率为12%,贷款50万元,并按月60期(5年)还款。现当事人要求按同行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将该款产品年化率降低至6%。A银行表示无法满足,希望通过调解就贷款利率调整及息费差额补偿两方面与当事人进行和解。

●调解经过

经调查,调解员认为经办信贷员在营销过程对贷款利率信息告知不充分,致当事人办理了一款与自身意愿不符的贷款产品,存在表述不当的过失。调解员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一是请A银行调解代表对该款产品实际贷款息费进行详尽演算并简要讲解;二是按当事人贷款5年期正常还款,核算因贷款利率差异产生的息费差额约为7万元。当事人表示其愿意在正常还款三年后提前还款,故协调双方就实际支付的息费差额部分达成一致的补偿方案。经引导,A银行同意调整当事人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并给予息费差额补偿。

●案例启示

(一)金融机构在拓展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规范业务经理营销宣传行为,不得对贷款金额、贷款期数、贷款利率及相关息费进行误导性演示或不充分告知,否则易导致纠纷产生。

(二)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了解产品特点,对存疑的地方应及时要求营销人员给予进一步说明。

(三)纠纷主体自主协商不成的,可参照案例,及时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纠纷,可有效缓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同时可节省双方的维权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与声誉风险。

本版文/图表 惠州报业全媒体记者刘乙端 通讯员冯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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