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17)粤13破1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就破产财产分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依照《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
二、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614,968.98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其中属于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变价款为450,355.00元,在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450,355.00元、破产费用83,898.52元后,本次破产财产剩余可供分配的数额为80,715.46元。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按顺序清偿破产债权,其中本次参加分配的劳动债权合计277,030.30元,本次分配未能足额清偿,清偿率为29.14%;本次参加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共计18,887,186.92元,本次分配未能清偿。管理人将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财产分配。
三、本次系最后分配,分配对象在本次分配中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分配对象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分配对象或按规定上交国库。
特此公告。
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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