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惠城自然资(征)字〔2021〕18号

惠州日报 2021-01-21 08:42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启动三栋镇田心村、上洞村2020年度惠城区新增收储用地征收工作的函》(惠市自然资〔2020〕2675号)和惠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2日发布关于三栋镇田心村、上洞村2020年度惠城区新增收储项目国有土地《清场公告》的相关要求,拟对位于三栋镇田心村、上洞村2020年度惠城区新增收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国有土地实施清场和收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等规定,拟盘整收回三栋镇田心村、上洞村2020年度惠城区新增收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详见下表),作为三栋镇田心村、上洞村2020年度惠城区新增收储项目建设用地(实际占用面积以盘整红线图为准)。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请上述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相关权属资料(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国土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告知书、抵押查封资料复印件(盖公司章))交到我局房屋土地盘整中心(联系电话:2167381),并办理土地补偿具体事宜。

特此通知。

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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