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推进专利工作征求社会意见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将奖励20万

南方都市报 2021-01-08 06:22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2017年8月18日,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在促进仲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仲恺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为了进一步优化仲恺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区管委会对《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1月4日,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受理可资助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仲恺高新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仲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个人或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以及在仲恺高新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都可以申请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资助。

专利申请或专利授权应以仲恺高新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定。专利申请应委托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按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00元/件的标准资助,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数额时按实际发生额资助。获得此项资助的企业上一年销售额不应超过2亿元,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获得受理的,资助1万元/件。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申请配套奖励的辖区内注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获奖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专利奖奖金的分配原则如下:给获奖单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0%,给获奖专利发明人的比例不应低于30%,给获奖单位专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20%。获得专利配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奖励之后一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备配套奖励的分配方案。

对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最高资助10万

实施办法提出,对区内新列入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事业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本款资助时,以仲恺高新区为申请人地址,累计拥有10件以上有效专利或者5件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对于辖区内年度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拥有以仲恺高新区为申请人地址的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者有效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纳入区级以上高新技术培育库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3件及实用新型专利9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企业成立第二个年度内成功申请或购买、转让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培育入库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请或购买发明专利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

对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审批通过的维权援助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件的补助;对仲恺区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最高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或者价值10万元的维权援助服务。

区内企事业单位在专利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专利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经由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审核通过的,按案件实际发生诉讼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专利资助申请应在授权1年内提出

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区专利工作安排,仲恺开展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质押融资、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专利资源共享、专利战略实施、专利宏观政策研究与实施等需要重点推进的专项工作。重点项目按当年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通过项目申报等形式给予资金扶持。

资金发放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领取资金挂网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未能提供正确银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由于申请人递交的银行信息有误导致退款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逾期未补正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在申请时间方面,专利授权资助应当自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灭零倍增”资助应当自专利受理之日起1内提出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专利奖配套奖励应当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配套资助应当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或按当年主管部门申报通知要求进行,专利维权援助应当自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资助申请按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办理。

对于违法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和将相关负责人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诚信黑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利“灭零倍增”资助

1、区内企事业单位首次申请专利,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首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

2、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呈正增长,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10件以上的,一次性额外奖励4万元。

3、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呈正增长,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件以上的,一次性额外奖励3万元。

4、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呈正增长,且PCT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5件以上的,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

5、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专利申请总量超50件,且呈正增长,且专利申请总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一倍以上,一次额外奖励10万元。

专利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

(一)在区内设立的代理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总数达10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上年度代理本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300年、5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相应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辅导区内企事业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每通过一家给予代理机构5000元的奖励。

(四)对代理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最高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代理机构,最高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年度每个机构只能享受一个奖项,不可叠加。

(五)经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考核审定的服务区内的优秀代理机构,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二、知识产权项目存在争议的。

三、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

四、申请人近两年内因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的。

五、被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不诚信名单中的企业或个人。

六、已获得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属重复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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