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惠州市已调整3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南方日报 2020-12-18 06:39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要求,全省统一调整2020年度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笔者从惠州市人社系统获悉,惠州市已于9月底前将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完毕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了全市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本次伤残津贴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办法按照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70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5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20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如按上述定额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3776元/月的标准发放。

本次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今年内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39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标准发放。

本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

撰文:李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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