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有变化,担保人如何不当“背锅侠”
亲朋好友想借钱,找你帮忙担保,帮还是不帮?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往往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做了担保人,结果给自己惹来大麻烦。作为担保人,签字须谨慎。那么,如果必须要做担保人,需要注意什么?《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又有哪些变化?
案例
担保人应不应该还款?
某供电所的张某为人热情仗义,愿为朋友两肋插刀。一天,张某接到朋友小陈求助电话,称自己的生意遇到了难处,想借款10万元解燃眉之急,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希望张某帮忙担保,并承诺会按时偿还,不会给张某带来任何麻烦。张某一口答应,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同意担保,到期没还款由我负责还款”。
一年后,小陈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迟迟未还,出借人只能找担保人张某还钱,但张某也不愿意还这笔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气之下,出借人遂将小陈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偿还借款10万元,张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张某认为,自己本意是小陈不能偿还该借款时自己才代为偿还,出借人不能在小陈确实“不能履行债务前”就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借条中张某的注明内容不满足《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不能视为一般保证,应视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张某只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条解读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
上述案例,由于在借条的注明中各方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小陈偿还,也可要求张某偿还。
但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张某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该条款将《担保法》中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规则,从原来推定为“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属于颠覆性变化。依据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来看,由于自然人缺乏专业知识,对于保证方式遗漏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非常常见,如果一律推定为连带责任,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会加重保证人尤其是自然人保证人的责任。《民法典》从有利于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将保证责任推定规则由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原因。但对债权人而言意味着利益受损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因此,为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之,如果是为别人的借款当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要注意是否带有“连带保证责任”,需仔细阅读确认无误后再签署。
惠州日报记者刘乙端 通讯员唐子骐 沈琪君
惠州市普法办公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供电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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