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李曼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惠皮所〔2020〕19号)
2020年8月27日,惠州市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召开党总支委会议,就我所聘用员工李曼同志,自入职至今连续旷工未到岗工作事宜进行讨论并依法依规作出如下决定:
我所与李曼同志于2020年8月28日正式解除聘用合同。事实与理由如下:
李曼,女,群众,1974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405290323,中专学历。1994年8月获得惠州市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编制并聘任为药士,从聘任至今一直未有到岗上班。
2018年8月我所启动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程序,党总支多次召开会议推进工作。我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信息等方式联系李曼同志,反复与其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并督促其返岗工作,但其仍拒不返回到岗工作。2019年1月起李曼同志拒绝与我所工作人员联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李曼同志作为我所工作人员,已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旷工已超过30个工作日,我所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与李曼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以及第十二条:“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李曼同志如不服本决定,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
惠州市皮肤病防治研究所
2020年8月28日(签发日期)
新闻推荐
惠州日报讯(记者林丽娟杨敬贺魏怡兰)记者昨晚从仲恺高新区获悉,根据上交所公告,安杰思、九联科技、安旭生物、艾隆科技获科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