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利局、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 联合开展水土保持公益宣传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及审批须知
征占地面积(永久+临时)大于1公顷或挖填土石方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报批。
省级立项的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生产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开工信息须知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三、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须知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未依法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须知
生产建设项目完工投产前必须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函、鉴定书、验收报告、公示证明材料和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监测总结报告。(一式一份、均为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咨询电话:0752-2846754
惠州市水利局
惠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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