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社会治理项目 每年拟投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委政法委管理

南方都市报 2020-09-18 06:21

[摘要]专项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委政法委管理

大亚湾拟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专项扶持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进一步统筹推进全区社会治理协同发展,提升大亚湾市域社会治理总体水平,近期,大亚湾区委政法委起草了《大亚湾区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专项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滚动到下一年度,扶持资金由区委政法委管理。

每个审定项目基准资助金额5万-50万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专项扶持资金主要采用资金扶持方式进行资助,每个审定项目的基准资助金额为5万-50万元。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资金总额及项目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但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最高基准金额的30%。

同时,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执行创新项目的运营与提升,包括创新领域的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项目的场地补贴,扩展项目的服务对象(个案)等,不能作为机构和个人在创新项目外的日常办公经费或奖金、补助。

针对个别项目示范效应强、影响大,超过原有基准资助金最高限额,确有需要加大扶持力度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报请区委政法委领导班子审定。

值得注意的是,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扶持或奖励已获取区其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扶持或奖励的项目,优先重点扶持上级有关部门扶持或资助的创新型或示范性的社会治理项目。

违约违规三年内不得参加公益创投等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受区委政法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管与督促。依据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及时跟踪实施情况,开展系列监督和评价工作,向社会及时公开,并将日常监督情况与中(末)期评估结果相结合,确保专项扶持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提高资助项目科学性与严谨性,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凡出现违约违规行为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撤销项目资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在媒体上进行通告,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区公益创投或民政局主办的其他类似活动;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若受资助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领导小组可以撤销或中止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实施社会组织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受资助项目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向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转让受资助项目。

申报项目

十类创新项目可获资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大亚湾区创新性社会治理工作项目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向:(一)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项目;(二)社会组织培育与创新发展项目;(三)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四)公益性、便民类服务平台运行项目;(五)城乡社区建设管理项目;(六)社会管理与创新领域党建项目;(七)流动人口融合项目;(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九)社会治理领域课题研究类项目;(十)其他社会治理创新项目。

申报主体必须是大亚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基层组织,及本市内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必需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必须的专门负责人和专门办公场地;必须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领导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能力。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应符合大亚湾区社会治理的要求,有利于大亚湾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二是必须有利于解决大亚湾区特定时期、某些区域存在的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的难题,项目收益必须在大亚湾区范围;三是申报项目的服务范围要立足实际,对当地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有准确的把握;四是申报项目对于服务对象或解决社会问题有可持续性;五是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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