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正在征集意见 危害东江水源 或罚1到5万

南方日报 2020-08-21 06:34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伊纯通讯员/粤司宣)为保障供水安全,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正在其官方网站上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18日。

东江水源工程是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跨越惠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的大型调水工程,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2001年12月28日、2010年11月26日建成通水,可满足深圳市近一半人口的用水需求。同时,该工程也是惠州市的应急备用水源。

但是,因尚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问题,此前侵占东江水源工程用地、损毁工程设施、在工程相邻区域进行生产建设等现象屡有发生,而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的依据也不充分。

笔者注意到,该次《办法》的制定,正是对东江水源的管理范围、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看,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而深圳市、惠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水源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东江水源工程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加强对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东江水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单位,则需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维修养护等,可以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侵占、毁损东江水源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以及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东江水源工程安全、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沿线县级以上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如果有关部门与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来说,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将由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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