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强化诉前调解 应对疫情所致经济纠纷
惠州中院与惠州金调委就共同建立惠州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签署协议。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摄
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与惠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惠州金调委”)共同建立惠州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业内人士分析,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可能产生大量经济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对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该工作机制的建立将较好地应对这一困局。
该分析是否切中惠州实际?惠州将如何高效化解因疫情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为此,南方日报专访了惠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一一解答相关问题。
受疫情影响经济纠纷将增长
南方日报:根据惠州法院的预判,经济纠纷是否会因疫情影响而增长?
陈斯:此次疫情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扭转局面,其中重要一点在于阻断了人际交流,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这同时也切断了经济联系。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受到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纠纷也会随之增长。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社会分工逐渐细化的大背景下,疫情影响的是整个经济社会,包括惠州在内,大家都难以独善其身。
惠州法院对于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经济纠纷增长是有预判的,而且有前期调研的基础。在3月赴仲恺高新区调研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面临困境:有的企业特别是外贸型企业面临前期订单全部取消的局面,这意味着原先采购的原料等生产物资成为“沉没成本”;一家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了问题,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跟着出问题。例如,买货方前期没有全额支付货款,疫情后出现支付难题,导致卖货方资金链也跟着断掉;因为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发放员工工资出现难题,是企业和员工风险共担还是企业独自承担,这也可能产生纠纷。企业的困境必然累及个人,譬如工资收入减少,个人可能面临无法按期偿还房贷,也会引发金融纠纷……这些都可能是因为疫情产生的众多经济纠纷。
南方日报:受疫情影响,不少当事人说得最多的理由就是“不可抗力”,那么是否能因此免责呢?
陈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解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抛开不可抗力,仍然会存在“损失谁承担”的问题,是当事双方共同承担还是单方面承担,这还是会有一定争议的,需要人民法院来裁判。
诉前调解更快化解经济纠纷
南方日报:惠州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是否就是为了应对这一纠纷增长的形势?
陈斯:希望公众明白的是,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当前和接下来一段时间将面临经济纠纷增长的形势,我认为,纠纷越快解决越好,而不是拖着放着。因此,相比诉讼和等待法院判决,调解不失为更好的途径。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惠州中院与惠州金调委共同建立惠州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确实是应对经济纠纷增长的有效举措。
但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应对此次疫情的仓促之举。事实上,在今年年初列出的惠州法院全年工作要点中,就提出要建立全市性的大调解平台,其中金融领域只是第一步。当然,疫情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这项工作的进程。
南方日报:为什么说相比等待法院判决,调解是更好的途径?
陈斯:这里的调解是狭义上的调解,特指诉前调解。经济纠纷如果说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话,调解还不一定比判决快。但如果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一般会比判决快。而且,诉讼代价相对较高,当事人除了面临诉讼费用成本,还需要面临时间成本,毕竟应诉、开庭都有法定的时间要求。但在诉前调解中,熟知法律知识并且具备公正态度的调解人员可以帮助提前分析情势,当事双方就可以迅速进行预判,使得双方比较容易达成共识。诉前达成调解的,也无需支付诉讼费用。
南方日报:落实到金融纠纷方面,诉调对接的好处是什么?
陈斯:过去,诉前调解这个领域一般不包括金融案件,事实上就把很大一部分纠纷排除在快速化解之外,这是我们机制上需要补缺的地方。恰恰这时,我们发现了可以免费为惠州市民、金融机构提供调解服务的惠州金调委,就将其纳入纠纷解决的框架里。纳入的好处在于,调解达成后,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将来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就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成本上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成本支出——调解司法确认不用交诉讼费;申请执行也不用预交执行费用,等执行完了,再从被执行的款项中扣除执行费用。这样的话,一方面节约了社会成本,无论是当事人、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可以快速减少纠纷;另一方面,减轻诉累,因为进入诉讼环节,可能是漫长的过程,尤其是案情复杂的金融案件,一两年很常见,而如果在诉前快速达成调解,那就把矛盾化解的时间大大压缩了。
构建全市大调解平台升级调解能力
南方日报:过去,惠州两级法院不乏诉调结合的做法,也跟工会、妇联、公安交警等共建了调解平台。此次金融纠纷诉调机制与过去的做法相比有哪些进步?
陈斯:过去,在构建大调解格局过程中,法院是主导力量,但深感力量不够、资源也有限。当前,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围绕“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总体要求,惠州于今年起推动建立的全市性大调解平台由市委政法委主导,将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包括法院。从这个层面上看,此次金融纠纷诉调机制所倚赖的平台与过去相比就更高了,该机制也更能发挥实际作用。从内涵上看,未来社会上面临的所有矛盾纠纷,包括金融、交通事故、保险、劳动争议、医疗甚至行政纠纷等都将全部纳入进来,内涵将更丰富。
接下来,诉前调解还将倡导“线上调解优先”的做法。因为,线下调解需要花费交通、食宿等一系列费用,而线上调解只需要通信费用,可以显著降低解决纠纷的入门成本。下一步惠州将推出相关的APP、专线电话等。
在激励专业人士承担调解任务方面,惠州法院已经向市政府申请到专项资金。其中,对于化解重大信访纠纷的,每宗报酬可高至数万元。
南方日报:从主导者到参与者,法院将如何在大调解平台中发挥作用?
陈斯:法院本身的职能就是化解矛盾纠纷,所以也在积极主动参与推动大调解平台建设。接下来,惠州法院将在提供法律支援的框架下发挥作用。
我们看到的一个事实是,优秀调解人员未必具备特别精专的法律知识,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少社区、乡村的基层人民调解员也能够很好地完成调解工作,这类调解靠的是人际关系和以情动人。说到晓之以理,就需要法官发挥专业作用,进行释法说理。
如何在法律支援的框架下发挥作用?一方面,调解员可以向当地法庭法官咨询、了解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调解员实在无法独立完成的调解工作,可以跟法庭法官预约时间,带当事人到法庭调解。
加强法庭建设强化法律支援力量
南方日报:在调解中发挥法律支援作用,为什么您主要提到了法庭法官?
陈斯:我认为,不同等级的法院法官,工作侧重点是不同的。基层法庭重在解决纠纷,这里的解决不是说判决,而是彻底化解,也就是所谓的“案结事了”。对于基层法庭的法官来说,因为他们直面群众和一线矛盾纠纷,如果不具备调解的素养,去做群众工作、去化解纠纷是很困难的。相对来看,中级法院法官的主要职责就不是大规模化解纠纷,而是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判断。
今年2月,惠州市委政法委和惠州中院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里面重点提到法庭的功能作用——不仅仅是单纯的收案办案,还要积极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在去年8月30日召开的全市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我们提出,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大力推进诉前联调工作。其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参与社会治理情况要作为法庭庭长的考核指标之一。因此,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的法官,一定要具备调解能力,而且应该要作为对于法官考核的其中一项。
南方日报:接下来如何从加强法庭建设方面夯实法律支援的力量?
陈斯: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过去,我们设立人民法庭主要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主要解决的是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的问题。譬如设立惠东、博罗等地的乡村人民法庭,至今仍然发挥着这样的作用。对于这样的乡村人民法庭法官来说,要努力成长为“全科医生”,这样才能应对和化解法庭所辖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矛盾纠纷。
在惠城区,城市功能配备比较充分,人员比较密集,相对交通也方便,针对惠城区的特点,我们计划在惠城区法院增设人民法庭。未来增设的人民法庭主要集中审理某一类案件,这样的审理模式会便于统一裁判标准,大幅降低审理成本,迅速提升法官专业素养。当然,审理专业化也将造就调解方面的“专科医生”,在调解某一类案件时,专业审判法庭法官将发挥专业的法律支援力量。
■延伸
共建诉调对接机制化解金融纠纷提速
日前,惠州中院与惠州金调委就共同建立惠州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签署协议。惠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李俊玲出席仪式并见证签约。
调解工作将覆盖诉讼全过程
此次共建惠州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主要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协议中明确建立五种机制,覆盖诉讼全过程。
一是建立诉前委派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一、二审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且适宜由金调委调解的民事纠纷,均可建议、引导当事人同意委派惠州金调委调解。受理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诉前保全,不影响其合法权利。
二是建立诉中委托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涉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委托调解的,可以委托金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三是建立调解执行对接机制。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是建立协调通报交流机制。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惠州金调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评估、总结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研究金融领域典型案例,作出金融风险预警提示等。
五是建立各县区日常工作联络机制。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惠州金调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惠州中院副院长钟日红介绍,近年来,惠州法院非常重视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努力为惠州提供一流的司法服务。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开启了惠州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新局面,法院在发挥自身机制优势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如金调委这样专业调解机构的优势,多管齐下,保障惠州经济发展。
调解达成别忘申请司法确认
根据本次合作协议的规定可知,经惠州金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什么是司法确认?如何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有哪些好处?
钟日红介绍,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当事人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首先应经惠州金调委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司法确认的好处在于: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经司法确认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不须起诉,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获得调解协议确定的利益后又反悔,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经过司法确认的,法院将不受理反悔者提起的民事诉讼,从而极大程度地限制了那些反复无常的当事人。
南方日报记者卢慧通讯员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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