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法院推行道路交通案件诉前司法鉴定制度 “诉中”变“诉前” 打通“肠梗阻”

南方日报 2020-04-03 06:50

诉前司法鉴定可促进案件快速调解。图为工作人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昌辉摄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需要鉴定的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下称“道交案件”)等案件占司法鉴定案件的比例也较高。然而,由于诉讼中司法鉴定周期普遍较长这一客观因素,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导致法院审判工作出现“肠梗阻”。

去年底以来,博罗县人民法院(下称“博罗法院”)转变思路、前端发力,率先在道交案件中实行诉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由“诉中”变为“诉前”,一字之差却打通了“肠梗阻”,办案周期大幅缩短,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撰文:卢慧黄淑瑜于艳华

促进案件快速调解

“鉴定耗时长,甚至多次鉴定,不仅造成了当事人诉累,也影响了司法效率。”博罗法院副院长黄伟强介绍,这是以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诉讼经常出现的现象。

然而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在博罗法院快速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害5万元。案件调解成功,原告申请撤诉。

该宗案件为何如此高效?事情还要追溯回2019年年底。

当时,年逾花甲的骆某被林某驾车撞伤,骆某将林某及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博罗法院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材料时发现,骆某已对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不过,此后博罗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保险公司以骆某的伤残鉴定系单方委托,不认可其伤残鉴定结果,并提出需要重新鉴定。

经博罗法院向原告释明,单方委托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告知可在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后,双方同意选择进行诉前鉴定。很快,鉴定意见出具,保险公司予以认可,并积极与法院配合,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

便于当事人合理预判

什么是诉前司法鉴定?即在当事人进行立案登记时,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登记为诉前调解案件。经审查发现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建议当事人在诉前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其同意的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得出鉴定意见。

“诉前司法鉴定的好处在于,当事人在立案前便明确鉴定结果,之后就能够合理预判赔偿金额,更利于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减轻诉累,实现纠纷在诉前分流。”黄伟强说。

按照法律规定,鉴定申请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一个时候提出,而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止,使诉讼周期大大延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很多情况下,原告提起了高额诉讼,但经过司法鉴定,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数额往往比原告的诉讼请求低很多,原告心理上不能接受,被告也因此认为原告是漫天要价,与原告的对立情绪进一步加剧,给调解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单纯的诉中司法鉴定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要求。为破解这一难题,着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博罗法院结合审判实际,进行深入调研,探索有益途径,于2019年11月中旬率先在道交案件中实行诉前司法鉴定。

黄伟强表示,将司法鉴定由“诉中”移到“诉前”,一方面是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是有效压缩审理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利于同步提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诉中”亦发挥作用

即使案件无法在诉前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诉前司法鉴定依旧在“诉中”发挥着作用:一方面是诉前鉴定可使案件结果出具后再进入审理阶段,除去了较长的鉴定期限,审理周期有效压缩;一方面是经过诉前鉴定,案情已相对明晰,大多数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诉讼审理进程明显加快。

例如,薛某与李某及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遂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博罗法院。因该案当事人并未就伤残评级作鉴定,博罗法院告知了双方诉前鉴定的意义和作用,随后双方申请由法院摇珠选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司法鉴定结果出具后,保险公司虽然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但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未能达成调解,该案遂转入诉讼程序。由于伤残鉴定已在诉前完成,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标准,为该案快审快结打下良好基础。因此,承办法官快速进行了审理,9日后就作出了裁判,原告得到应有赔偿。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行道交案件诉前司法鉴定制度,这是对群众在新时代多元的司法新需求的呼应之一,也是博罗法院谋划推进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重要举措之一。”黄伟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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