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惠公易矿博罗 [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的有关规定,经博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一宗采矿权,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具体事务委托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新围神山矿区坪塘矿段建筑用片麻岩矿;
(二)采矿权出让编号:BLKC202001号;
(三)开采标高:+312.9米至+90米;
(四)矿区面积:0.6299平方公里;
(五)矿区位置:博罗县湖镇镇新围神山矿区坪塘矿段隶属响水片区,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3′12.17″,北纬23°18′1.31″,矿区范围包含博罗县湖镇镇新围村和东圃村部分林地,矿区界线图拐点坐标如下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六)开采矿种:建筑用片麻岩矿;
(七)出让资源储量:片麻岩矿3000万立方米,粘土矿209.17万立方米;
(八)年开采规模:300万立方米;
(九)出让年限:10年;
(十)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二、网上挂牌竞买时间为2020年4月9日9时至2020年4月23日10时。
三、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25703万元,每次报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
四、该采矿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五、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金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均可参加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
七、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须以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二)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1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如竞得后才发现的,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违约金,相应采矿权挂牌出让不成交: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国土、矿产)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在广东省内自然资源(国土、矿产)管理部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要求签订或履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
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3.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或出现违反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或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八、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九、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https://gtjy.hdgtjy.com/,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申请人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下载挂牌出让公告、须知及相关交易文件,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在网上参加竞买。
十、有意竞买者可以自行到矿区现场踏勘(可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查阅位置图和现状图)。
十一、申请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结束前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支付保证金。网上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十二、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即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凡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人,方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十三、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交易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签订《惠州市博罗县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履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视为上缴国库。
十四、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价款及有关费用支付方式
1.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须在本次出让采矿权的所在地(博罗县湖镇镇)设立具有营利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竞得人在收到出让人开具的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付清按期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一年缴纳60%,第二年缴纳20%,第三年缴纳20%),前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矿业权占用费及其他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
2.采矿权前期投入费用
采矿权前期投入费用(主要包括地质勘查、编制开采利用方案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费等费用)共计3220566.22元,竞得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博罗县财政,逾期不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视为放弃,《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已收取的竞买保证金等矿价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视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上缴国库,不予返还。
3.补偿费及其他费用
(1)竞得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须付支持博罗县生态补偿金5000万元给博罗县财政,逾期不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视为放弃,《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
(2)矿区范围内涉及到的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地租及地表附作物和构建物的相关补偿费用由博罗县湖镇镇人民政府负责确认并处置;每年应支付1000万元作为镇新农村建设资金,采矿期为10年共计1亿元;支付取水改造工程款3000万元给湖镇镇。以上三项费用缴交时间由竞得人与湖镇镇政府另行约定,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及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竞得人应与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竞得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之前,应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并承诺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材料,有关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矿山建设要求
1.竞得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交符合要求的采矿权新立材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否则以无证开采处理。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采矿权人应在一年内进行采矿生产。
2.矿山用地应按照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严格执行,涉及该矿山开采所需要的道路、加工堆放场地、排土场等事宜由竞得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自行协商解决,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矿山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生态林地。
3.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该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无条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及生态保护工作;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规定,竞得人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产整顿,若拒不完成整改的,出让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4.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依法从事采矿活动,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采矿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做好四定(定界、定量、定时、定开采方式)工作,必须做到资源综合利用,要高质高用,不准高质低用。
5.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和运营,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上而下开采,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实施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开采,实施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山社区和谐化。生产区须实行厂房封闭式生产,配齐除尘设备,做到开采区、加工区无尘化,矿山投产后6个月内必须通过绿色矿山认证,如经第三方绿色矿山评审机构验收不合格的,出让人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停工停产进行整改整治,经再次绿色矿山验收合格后方能复工复产,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6.采矿权出让期间,政府保留对该采矿权行政区域的整体建设规划调整权,规划如有修改,受让人必须接受新规划执行。采矿权出让期届满后,由发证单位按规定收回采矿权,采矿权人按规定要求完成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未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的,限期内责成采矿权人进行整治。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整治的,由博罗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采矿权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且出让人按照相关规定将采矿权人(含法人、股东)纳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7.采矿权人需要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其他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投资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本次出让的资源储量为一次性出让,出让年限到期或该矿区内出让的资源提前开采完毕后,出让人依法依规收回采矿权。如政府部门不继续出让该矿区的矿产资源,矿山企业在采矿权终止之日起3个月以内进行清场,无条件关闭矿山,并应履行矿山关闭所涉相关义务,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自行拆除相关设备以及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采矿权人资产,开展复垦复绿、矿山闭坑工作,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则视为该矿山企业自愿放弃遗留在矿区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出让人等政府部门有权自行处理。出让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该矿山企业所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剩余资源量等无需予以补偿。
3.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拟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对本次挂牌出让以及拟出让采矿权不存在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矿产开发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和损失。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而造成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产或退出的,由博罗县人民政府和采矿权竞得人协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本采矿权产出的建筑石料主要供应惠州市建筑市场,竞得人必须优先保障惠州市县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的稳定供应,销售渠道及价格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5.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须遵守公路车辆运输超载超限治理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后果。
6.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前,建议到矿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相关村小组就涉及土地、林地等用地权益进行实地考察,自行评估风险,应就取得采矿权后可能因为所使用的土地、林地等权益问题与当地村委会、村小组及村民无法达成协议而导致受让人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7.竞得人因矿山生产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和其他地上附作物如林木、作物、固定设施、道路、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输电线和相关权属的处置,因补偿和拆迁等问题需要和周边村镇和群众协商的事宜较多,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需要向矿区所在村镇充分了解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竞得后可能对第三方作出的补偿等问题,由竞得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承担。
8.若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竞得人与当地群众发生一切矿群纠纷(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水资源、生活环境、基础设施等矿群纠纷)未妥善解决导致矿山被依法停产的,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经济损失,并在恢复生产前由竞得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问题。
9.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10.办理采矿权登记审批要件相关的产能核定、安全生产、环保、水保、林业等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竞得人拒绝签订或者逾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
2.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4.向主管部门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者竞得的;
5.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十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联系电话:0752-6286631
十六、本公告同时在下列网站及报刊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http://www.mnr.gov.cn/
(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zyjy.huizhou.gov.cn
(三)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网站:
http://www.boluo.gov.cn/gtj
(四)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网站:
http://www.boluo.gov.cn/zyjy
(五)惠州日报
十七、数字证书办理地址
(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二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七层18-22房,联系电话:0752-2898481;
(二)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交易大厅窗口,联系电话:0752-6286634。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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