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决定书》送达公告
阳玲: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从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非医师行医。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决定书》(惠东卫医罚告[2019]W12号),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惠东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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