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全区禁燃烟花爆竹市民可拨打12350或110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惠州日报讯 (记者匡湘鄂)从今年起,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记者日前从大亚湾区了解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日前下发。
根据《通告》,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全国性、地区性重大庆祝、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大亚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报公安机关审核,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亚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8年2月7日修订公布的《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相关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惠湾管﹝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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