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康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印章作废声明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裁定受理惠州市康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康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4月10日指定惠州中鸿信粤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康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康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依法接管康乐公司的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由于康乐公司于2014年已停止运营,管理人曾多次尝试以各种方式联系康乐公司相关人员,但均无法取得联系,至今仍未能接管到康乐公司的企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业务章等)。
为维护康乐公司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康乐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存在企业印章被滥用、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行为,管理人特此公告声明:惠州市康乐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企业印章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作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本声明公告之日止,因使用企业印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经管理人审查并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声明。
惠州市康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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