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拟禁止燃烟花爆竹拟下月起执行,市民可于本月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惠州日报 2019-12-06 09:50

惠州日报讯 (记者匡湘鄂)大亚湾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该规定拟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为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亚湾区公安局代区管委会起草了《关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通告》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12月31日前提出意见。

《通告》称,大亚湾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全国性、地区性重大庆祝、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大亚湾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报公安机关审核,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亚湾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称,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存储、燃放)。

新闻推荐

一起讨债寻衅滋事案 牵出涉黑大案惠州警方披露“4·02”周某航涉黑案侦办始末

惠州警方披露“4·02”周某航涉黑案侦办始末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