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公告
2017年3月16日公告方(以下简称出租方)与肖国万(以下简称承租方)就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大埔东路三巷17号物业(以下简称承租物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底止,租金为50万元/年。现承租方自2019年1月开始逾期支付租金,至今拖欠出租方租金458333.33元,且经出租方多次催缴仍不予履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现已满足由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经各出租方讨论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公告登报之日,即视为出租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自登报之日起视为送达给贵方,即日生效。自本公告登报之日,承租方不再享有合同之任何权利,出租方有权任意处分原合同租赁之物业,贵方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承租物业的全部搬迁、清场工作。逾期未搬迁、清场的,视为贵方放弃放置在承租物业的所有物品,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公告方:惠阳市淡水大埔股份制董事会
惠阳区淡水镇东华村孙屋村民小组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东华村金星经济合作社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东华村上赵经济合作社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东华村企岭经济合作社
惠阳区淡水镇东华村阮屋村民小组
惠阳区淡水镇东华村刘屋村民小组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东华村欧屋经济合作社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东华村石古岭坳经济合作社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东华村立新经济合作社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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