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增加设备偷排废水一五金制品企业副总经理构成污染环境罪获刑6个月

惠州日报 2019-11-13 11:58

惠州日报讯 (记者黄尉宏)惠阳一家五金制品企业的副总经理私自在车间增设钝化工艺设备,产生的废水未处理即排出厂外,严重污染了环境。日前,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宗企业偷排污水案,该企业副总经理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5月21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对惠阳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今年3月开始,该公司副总经理孙某某在未取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公司厂房车间内增设钝化工艺设备,5月15日开始投产并将产生的钝化废水排放至外环境。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外排放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49倍,氨氮超标0.34倍,总磷超标71倍,铜超标0.56倍,镍超标28.3倍。

6月27日,孙某某接到惠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环保中队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该局配合调查,后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逮捕。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9月3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8.3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性质以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规,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孙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今年惠阳区制订了《惠阳区打击违法排放工业废水专项攻坚方案》,把全区涉水工业企业纳入整治范围及对象,以进一步加强对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流域内涉水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督促流域内涉水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惠阳建立了执法侦查工作机制、线索摸排报送机制和案件快移快办机制,一旦发现企业违法排放情况,行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违法排放行为依法予以快速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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