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空壳公司虚开发票 一男子被判刑十五年
惠州日报讯 (记者黄岸媚 通讯员惠瑞轩 梁晓瑶)近日,惠州市A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正式告一段落。案件中的余某使出千般花样,掩饰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逃避税务部门检查,但最终还是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火眼金睛”,终被绳之于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虚构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
惠州市A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实际控制人:余某。
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A公司立案检查初始,将检查经营场所作为突破口。经查证,余某为证明其有经营场地和生产能力,虚构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出具伪证。
同时,办案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蹊跷,A公司的法人曾更换过两次:2015年8月由李某变更为林某,又在2016年三证合一时再将林某变更为李某。经查证,余某屡次利用他人身份变更A公司的法人,掩饰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隐藏在背后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
多地注册银行账户
办案人员还发现,余某为了实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的目的,除了开立基本账户,还在东莞多家银行以自己姓名和A公司户名开立数个银行账户,编造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实现资金回流。同时,他还负责招揽开票业务,聘请财务会计人员为公司伪造工资表和处理账务,与上海、苏州等地的下游企业进行大量无货交易。当这些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时,即通过短信、QQ等方式联系余某,双方洽谈好一定比例(约9%)的开票费后,由余某指示专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客户,配合资金走账从而躲避税务检查。
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A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75份,开具并申报1031份,涉及金额6691万元,税额1137万元,价税合计7829万元;接受岳阳、东莞等地多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0份,涉及金额6342万元,税额1083万元,价税合计7455万元。两项价税合计逾1.5亿元。
2018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虚构销售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苏州等地的下游企业,同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税款,违法事实清楚,涉案金额庞大,属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余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最终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虚开发票,开票方和接受方均构成犯罪
广大纳税人需要注意,在明知自己没有向开票方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没有向其支付货款、只支付了所谓的“开票费”而取得的发票均属于虚开发票。无论是真发票还是假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无论是开票方还是接受方,均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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