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练斌等7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惠市自然资(惠城)(2019)99号
练斌等7人:
2007年6月28日,经批准给练斌等7户位于惠城区河南岸33号小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村民拆迁安置住宅用地,利害关系人流江村民小组通过信访反映该土地属于其村集体土地,认为不应作为拆迁安置用地。2014年3月27日,经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查后作出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粤国土资信查字﹝2014﹞12号):“1545平方米土地没有征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属于流江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如果有单位和个人占用该土地应予以退还流江村民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并经我局会审会议审定,现作出以下决定:
一、撤销我局于2007年6月28日批准给练斌、张小丽、王晨武、李玉、尹定银、陈岳涛、严东海等七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为:惠市国土资(用地)字﹝2007﹞1162号);
二、依法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19月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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