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公布两份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征求意见稿 民办学校改扩建校舍最高补助100万元

东江时报 2019-08-29 09:59

两份征求意见稿,对扶持民办学校发展提出许多利好政策,包括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育用地,依法依规用于举办民办学校。东江时报记者朱金赞 摄

又到一年开学季,惠城区的民办学校迎来利好消息。近日,惠城区代拟起草的《惠城区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惠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惠城区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因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5日发布的《印发惠城区扶持民办学校发展暂行办法等问题的通知》已到期。为更好地落实国家扶持民办学校政策,保持惠城区扶持民办学校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惠城区的实际,惠城区教育局对原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对扶持民办学校发展提出许多利好政策,包括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育用地,依法依规用于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改扩建校舍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等。同时还明确表示积极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列入全区师训工作计划

《惠城区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经惠城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该《办法》提出,积极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同时加强师资培训,将民办学校的师资培训列入全区师训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民办学校强化校本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

《办法》还提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免费体检与购买社会保险补助。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对在惠城区民办学校工作满1学年(即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的教师进行免费体检;对在惠城区民办学校工作满1学年(即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的教师按其该学年度期间实际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月数进行购买社会保险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安排一定比例教育用地办民办学校

教育用地一直备受惠城区民办学校关注。该《办法》提出争取增加教育用地。统一规划安排教育用地,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规划建设工作,在控制好现有教育用地主要用于举办公办学校的情况下,争取上级增加教育规划用地,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育用地,依法依规用于办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收费则是市民关注的重点。《办法》提出,严格按照政策审批收费。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因素,科学合理审定收费标准。密切关注行政审批权限改革进展,按照省、市的部署和安排,适时放开对民办学校收费的限制。

为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惠城区将设立“惠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惠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教育经费预算,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对经评审确认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不断提升的民办学校进行奖补。具体奖补办法按照《惠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同时,将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对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除按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补助外,每生每年另行补助200元。

惠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怎么用?

扶持对象

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学校

《实施细则》明确,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惠城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学校发展,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持续发展。同时,优先安排扶持办学条件标准化、办学行为规范化、办学质量高和办学声誉好的民办学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民办学校须具备5方面的资格条件。一是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二是学校有独立校园,重视功能场室建设,教学设备满足日常教育教学需要,办学条件较好;三是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校管理规范,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师生违法犯罪率为零;四是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专任教师,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五是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探索办学特色,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扶持范围及标准

民办学校国家级优秀教师,任职期间每人每学年补助1万元

《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及标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改建、扩建校舍补助,添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补助,高层次教育人才补助和教育教学质量优胜奖励。

在改建、扩建校舍补助方面,民办学校改建、扩建校舍项目建设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的,根据其项目建设金额给予10%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高于100万元。

在添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补助方面,民办学校添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项目购置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根据其购置金额给予15%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高于50万元。

在高层次教育人才补助方面,聘任满1学年(即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的国家级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经区教育局考核认定工作称职的,任职期间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0元补助;聘任满1学年(即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的省级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广东省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省级特级教师、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经区教育局考核认定工作称职的,任职期间给予每人每学年8000元补助;聘任满1学年(即上年度8月至本年度7月)的惠州市首席教师或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经区教育局考核认定工作称职的,任教期间给予每人每学年5000元补助。

高层次教育人才补助若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补助按最高补助金额确定,不重复计算;该资金直接补助给教师,学校不得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

在教育教学质量优胜奖励方面,根据民办学校初中中考、小学学科检测质量、教科研成果及学科竞赛成绩等项目进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分别设立初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优胜奖若干名,奖励学校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相关链接

虚假申报或挪用扶持资金将被全区通报

民办学校该如何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该如何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受资助的民办学校收到项目建设资金后,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应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切实用于学校所申报扶持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受资助的民办学校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半年内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并接受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如果受资助的民办学校存在虚假申报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将予以全区通报,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受资助的民办学校,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资金处罚。

温馨提示

凡对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9月13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请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书面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寄至:惠城区麦地东二路四号惠城区教育局314室黄义辉同志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惠城区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惠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至惠城区教育局邮箱:hcjy_mjb@163.com。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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