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仲裁协议,你中招了吗业内人士提醒防范协议内容违法、主体不适合等情形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纠纷能否通过仲裁来解决。为了让大家正确签订仲裁协议,日前,惠州日报记者采访了惠州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法律宣传工作的副调研员邓秉文。结合仲裁实践经验,邓秉文将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仲裁协议分为三类:无效的仲裁协议、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一一解读。
无效仲裁协议
仲裁内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视为无效
“一般来说,最常见的几种无效仲裁协议主要包括内容违法、主体不适合、非自愿约定、仲裁机构不明以及或裁或审。”邓秉文告诉记者,仲裁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如果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将会被视为无效。邓秉文提醒广大市民,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于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作为商事仲裁机构的惠州仲裁委是不能对这些争议进行仲裁的。
订立仲裁协议的主体应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发现有分公司或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情况,而这些分公司或项目部如果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会被视为无效。”邓秉文说,有效仲裁协议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则仲裁协议无效。
“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明仲裁机构。”邓秉文告诉记者,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却未明确具体的或能够确认的仲裁机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此外,邓秉文告诉记者,在仲裁实践中,惠州仲裁委工作人员常常发现有些当事人将争议解决方式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认为这样是双保险。其实不然,这会直接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在此提醒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有瑕疵仲裁协议
当地有且只有一个仲裁机构视为约定仲裁机构
“在实践中,如发现有些仲裁协议没有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这些协议虽然略有瑕疵,但依然可以申请仲裁。”邓秉文介绍,几种有瑕疵的仲裁协议主要包括约定争议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分会或专业仲裁院、约定原告(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邓秉文说,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约定争议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情况下,如果该地有且只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比如合同中约定争议由惠州仲裁机构仲裁,事实上惠州也只有一个商事仲裁机构——惠州仲裁委员会,那么,这个争议就可以申请由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邓秉文告诉记者,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这种情况下,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即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比如仲裁协议约定惠州市区仲裁委员会,而在惠州只有惠州仲裁委员会,那么这个争议就可以申请由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邓秉文还表示,如果申请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有且只有一个仲裁机构,这种约定就属于能够明确仲裁机构的情形,则该仲裁协议有效。在此提醒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惠州日报记者张荟婷
如何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正确申请仲裁呢?请看下期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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