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取消物业公司 自送垃圾收集费7月20日起施行,居民生活用水按每吨0.5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摘要]7月20日起施行,居民生活用水按每吨0.5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南都讯 近日记者获悉,惠阳区对实施了5年的《惠州市惠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和增减,新修订的《办法》从今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据了解,因惠阳中心城区实行环卫保洁市场化,停止了对自送垃圾到中转站的物业小区每户每月3元的核拨业务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随水费征收,收费标准不变,居民生活用水按每吨0.5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用水按每吨0.7元收取,工业用水为阶梯式收费,为每吨0.5-0.65元。另外,惠阳中心城区实行环卫清扫保洁作业市场化服务,环卫工人收集垃圾后统一转运,无需物业小区自行运送至垃圾中转站。
期限
管理办法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6月,惠阳区实施《惠州市惠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至今年7月1日有效期届满。结合自身实际,惠阳区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对部分条款作修改和增减,但收费标准和方式未作调整。
原《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小区住户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上门收集并清运到中转站的,其收集费用由区环卫部门核实后,按每户每月3元核拨给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收集物业小区住户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费用由区环卫部门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从去年5月1日起,惠阳中心城区(淡水、秋长)实行环卫清扫保洁作业市场化服务,按照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惠州市惠阳城区辖区内所有生活垃圾由中标单位进行收集清运服务”的规定,惠阳区中心城区自去年5月1日起已停止对自送垃圾到中转站的物业小区每户每月3元的核拨业务,城区以外的各镇(街)也没有发生该项业务,该条款已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在新修订的《办法》中予以删除该条款内容。
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新修订《办法》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区范围,惠阳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新修订的《办法》对城市供水企业收取代收手续费也予以明确,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待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2%提取代征手续费”,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1%提取代征手续费”。
优惠
烈属、农村五保户等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但这些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与原《办法》相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方法不变,由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委托区自来水发展总公司或者其他负责供水的自来水公司收取。而未安装独立水表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2元计征(具体人数由辖区环卫部门核定),由所在地环卫部门征收。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按每吨0.5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用水按每吨0.7元收取,工业用水为阶梯式收费,为每吨0.5元~0.65元。
烈属、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非营利性医院以及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幼托机构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另外,根据《惠州市惠阳区环境卫生服务、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报告》,2010年至2012年3年平均成本约1925万元,3年平均垃圾处理量为113365.97吨,处理垃圾成本约为169.81元/吨。
由于经济的发展,垃圾量逐年增加,因此处理成本也相应增加,惠阳区政府在环卫工作中的支出也越来越大。按照淡水、秋长辖区供水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成本测算(处理成本为169.81元/吨),结合该区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参照邻近县、区做法的原则,测算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采写:南都记者 陈海燕 通讯员 黄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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