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建设 支持惠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本报讯(记者蔡敏霞)近日记者获悉,为引导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惠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惠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支持惠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惠州建设创新型城市。
《管理办法》提出,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设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两个等级。惠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应具备六大条件:一是运营主体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孵化器独立核算,至少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和省科技厅孵化在线上报一次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三是孵化器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入驻、毕业和淘汰条件,考核办法,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等;四是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有3名以上管理和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有实质性的孵化服务的;五是孵化器物理空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或租赁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750平方米;六是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另外,惠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九大条件:一是运营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满1年以上;二是孵化器独立核算,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和省科技厅孵化在线至少上报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三是孵化器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入驻、毕业和淘汰条件,考核办法,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四是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拥有5人以上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至少开展3类实质性孵化服务;五是孵化器物理空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孵化器自有或租赁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不低于75%;六是孵化器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家;七是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专业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专业性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内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5%;八是孵化器在孵企业中不少于5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不少于30%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九是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一家企业获得投融资。
《管理办法》提出,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此外,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海内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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