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两起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同日开庭林地遭非法占用 主管部门被判违法
开庭审理现场。
5月27日,惠州两起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分别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一起案件当庭判定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惠州中安公司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另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龙门相关责任人非法改变生态公益林用途,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16.2亩,至今没有恢复生态公益林原状,破坏了森林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龙门县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这两宗案件庭审,邀请了惠州市司法局、教育局、税务局、住建局等17个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全市林业系统的执法人员以及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近300人参与旁听。
A博罗
453亩林地被占用
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职
位于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红花窝的瓷沙采矿点被疯狂开采,原本批准使用林地45亩,数年间,非法占用林地扩大到453亩。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在查处过程中,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月27日上午,该案作为惠州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定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惠州中安公司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占用林地453亩,至今未恢复
据了解,2011年12月,惠州中安公司通过网上挂牌竞得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红花窝瓷沙场采矿权,并成立瓷土矿分公司,允许使用林地45亩,但实际超范围占用林地219亩。
2015年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6个月内恢复原状和罚款140多万元。但该公司不仅未在限期内缴纳罚款和恢复林地原状,还继续扩大违法占用林地面积,至2017年9月国家林业局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广东省林业厅联合检查时非法占用林地又扩大了234亩。
2018年1月,博罗县检察院就该案向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再次责令该公司在6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56万元。检察建议期满后,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发现被非法占用的453亩林地仅有小部分复绿,其余绝大部分山体表土剥离、岩石裸露,林地遭受根本性破坏,丧失基本功能,水土流失及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公司还有121万余元罚款未缴纳。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被起诉
5月27日上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起诉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为惠州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检法两长”分别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审判长,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森林公安分局负责人陈振武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检察机关认为,2012年至2017年,该物业管理公司在采矿过程中长期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超范围占用林地453亩,至今没有恢复林地原状,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后,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虽依法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罚款并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林地原状,也未依法行使代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判决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
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未能全面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其行为已违法。被告作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被毁林地后续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上述法定职责。
据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惠城区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惠州中安公司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惠州中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缴交罚款、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如惠州中安公司未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则由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代履行。
B龙门
陶瓷厂非法占用林地16.2亩
县林业局上被告席
和发生在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的破坏森林资源案有些相似,龙门县也发生一起陶瓷原料加工厂非法改变生态公益林用途案。数年间,该加工厂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2亩,森林类别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树种为水源涵养林。5月27日下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起诉龙门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博罗县法院公开庭审。
边接受行政处罚,边非法占用林地
据了解,2010年8月,叶某某通过租赁合同向某村民小组租用3.68亩的林地,后将该林地转租给黄某某使用。黄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在该林地开设龙门县某陶瓷原料加工厂。
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龙门县林业局对叶某某、黄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的范围从2亩扩大到6.3亩的行为,相继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共罚款3.1万元,责令半年内恢复原状。
叶某某、黄某某缴纳罚款后,并未对林地恢复原状,而是继续扩大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经鉴定,至2018年8月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2亩,已硬底化,森林类别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树种为水源涵养林。
第三方机构鉴定,
复绿未达到要求
2018年9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向龙门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龙门县林业局书面复函表示已对该案进行了依法查处,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对现场进行拆除复绿,并出具《复绿造林验收报告》,认定各个生产环节都基本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合格面积16.2亩。
检察建议期满后,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发现场地内水泥硬化层未清理,虽地面已覆土,有种植树苗,但经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损毁林地覆土不符合水源涵养林种植要求,林地复垦未达到生态林造林技术要求。
诉讼两次行政处罚未有效执行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相关责任人非法改变生态公益林用途,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16.2亩,至今没有恢复生态公益林原状,破坏了森林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
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龙门县林业局虽然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第一次行政处罚中未对其作出责令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属履职不充分。第二次行政处罚虽然作出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但相关责任人没有履行处罚决定,龙门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职,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本案中相关责任人非法改变用途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6.2亩,但龙门县林业局仅对其中3.8亩作出行政处罚,对其他部分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龙门县林业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复绿,但经鉴定认定损毁林地覆土不符合水源涵养林种植要求,损毁林地复垦未达到林地复垦及生态林造林技术要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龙门县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其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案件将择日宣判。
链接庭审教育,邀请了近300人参与旁听
这两宗案件庭审,邀请了惠州市司法局、教育局、税务局、住建局等17个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全市林业系统的执法人员以及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近300人参与旁听。
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惠州市检察机关认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回应全社会对环境资源等领域公益保护的强烈期盼,其目的就是在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以形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本版采写/摄影:
南都记者郭秋成通讯员钟志明陈婕任丽媛陈荣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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