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13破27-1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裁定受理广东龙华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指定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担任龙华公司管理人。龙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十八号华惠大厦十楼;负责人:夏敏;电话:13927331573/1380966234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龙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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