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就业见习补贴每人775元/月 惠州市7月起调整多项补贴标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
惠州日报讯 (记者骆国红)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日前,惠州市发布《关于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惠州市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从现有的320元/人·月提高到420元/人·月;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从现有的40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将提高
根据规定,市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新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了表述方式,改为规定确定补贴金额的方式,不再直接规定具体的补贴金额数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方案未调整前,市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根据当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参保项目最低缴费金额的40%计算确定。方案调整后,市直补贴标准为参保项目最低缴费金额的50%。标准从7月1日起调整后,补贴金额将根据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各项目最低缴费金额的变动情况来计算。
根据新方案,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原来的230元/人·月提高到310元/人·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270元/人·月提高到359元/人·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320元/人·月提高到420元/人·月。
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本次调整的还有市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一般性岗位补贴。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省对该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规定和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提高到1550元/人·月等情况,调整后,市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将从40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
根据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市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市直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也将进行调整。
“调整前,市直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是按当时企业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单位最低缴费金额确定的。”该负责人表示,调整后,市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改为规定确定补贴金额的办法,不再规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即按用人单位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再确定统一的补贴金额。市直就业见习补贴(政府承担部分)也将从原来的675元/人·月调整为775元/人·月。
通知明确,以上各项补贴的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社保缴费费基费率、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各项补贴的发放对象、条件、补贴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政策不再执行。各县(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补贴标准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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