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13破21-1号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裁定受理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康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康旭公司管理人。康旭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3号中信城市时代B栋15楼;负责人:谢志坚;联系电话:1880266012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康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倩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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