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暂扣物品处理公告

惠州日报 2019-04-11 08:58

各有关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关物品依法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扣,并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但有关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现对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扣的物品予以处理,请有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携带我局下达的相关执法文书到相关执法队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作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联系人:邓习林,办公电话:0752-2080832)

特此公告。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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