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为用人单位减负14.5亿 5月1日全国社保费率新政实施,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比全国标准低3个百分点
本报讯 (记者欧阳成 通讯员蒲宏锦 顾克明)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明确了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保缴纳基数等新政策,并于5月1日起实施。那么,惠州市目前实施的有关政策与这一新政有哪些不同,今后将发生哪些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至全省或全国标准
新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惠州市从2015年开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就统一降为13%,至今保持不变,是全省乃至全国最低标准地区之一。“按照目前国家标准测算,单这一项优惠措施,全市每年为用人单位减负约14.5亿元。”该负责人说。据悉,目前省人社厅正在研究过渡办法,今后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逐步过渡至全省或全国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省级统筹
新方案要求各省应以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据了解,从2014年起,惠州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并按照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2017年7月全省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进一步统一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惠州市执行省规定的二类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即按照所在片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60%作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略低于国家规定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
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总费率平均在0.5%以下
新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3月起,惠州市失业保险费率执行现行的1%不变,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同时,惠州市通过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两项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平均在0.3%以下,单位和个人总费率平均在0.5%以下。”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说。据悉,从2018年1月1日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优惠政策后,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0.4亿元;2015年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以来,每年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约0.8亿元,受惠企业达2000多家。
工伤保险现行费率下调30%,每月累计减负约1630万元
新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据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惠州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为用人单位减负。“惠州市自2015年10月1日在全省率先执行8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平均基准费率为0.68%,是全省三个平均基准费率最低的地区之一。”该负责人说。此外,惠州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市80%以上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下调50%,全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工伤保险费用1.2亿元。同时,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阶段性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30%,目前每月累计减负约16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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