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清明期间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清明临近,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清明期间严禁在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今年4月2日至4月15日为全市森林禁火关键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生产生活烧田基草、吸烟、野炊、放孔明灯及上坟祭祖、丧葬时烧纸钱、烧坟草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各县区公安、应急、林业部门要在入山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收缴并集中销毁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在火险重点地段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火源管控点,严管野外用火。
三、各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景区、林场、森林公园、水库库区、公墓墓区和森林经营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必须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否则一经查实,将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重进行处罚;擅自在森林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此告
惠州市林业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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