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首次修改地方性法规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改决定今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马学青)3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改后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留意到,修改后的《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站位更高、标准更严、力度更大、举措更实。其中明确,向西枝江水系水体排放、倾倒垃圾或其他废弃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买单。
条例实施2年半来首次修改
2015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为全省首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之一。277天后,惠州交出“成绩单”,两部地方性法规同时获表决通过,《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是其中一部。该条例经2016年3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后,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实施两年半来的首次修改,也是惠州市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和修订。《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本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
该负责人说,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有必要根据2017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对《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作出相应修改,从而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条例修改不影响大方向
“此次修改不影响大方向和条文框架。”该负责人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涉及水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畜禽养殖等。
记者留意到,修改决定中涉及到的污染防治方面处处体现“严格”二字。
明确西枝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根据惠州市机构改革实际,对条例中涉及的部分行政机关的名称或者职责作出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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