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院出台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三个慎用”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南方日报 2019-04-02 06:47

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法院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惠州审判工作实际,出台《关于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南方日报记者卢慧通讯员卢思莹周泽锋

牢固树立平等客观审慎的司法理念

《意见》提出,要坚持“三个慎用”原则,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谦抑性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刑事犯罪与行政、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加大对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力度。

《意见》还提出,要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抢劫等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审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以及在市场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加大对民营企业正当利益的保护力度。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围绕惠州打造石化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两大万亿级产业集群目标,《意见》提出,惠州将贯彻司法主导保护原则,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新能源材料、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科技文化创新的保护力度。

在审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方面,坚持“应救尽救”理念,对经营一时陷入困难、尚有挽救希望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有利于民营企业继续存续的司法程序。积极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突出问题,为企业重返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加大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完善差异化处置甄别机制,运用清算手段出清产能落后、不适应市场需要的民营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坚决依法严惩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垄断市场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犯罪,重点打击合同诈骗、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以及制假售假、假冒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加强执行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执行权力运行架构,对涉民营企业的执行事项实施集约化办理,落实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快速反应,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大协调合作力度,推进网络查控执行系统、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机制落地实施,顺畅联动配套机制,促进执行良性运行、健康发展。

灵活合理运用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用保护。对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发展前景但暂无履行能力的困难企业,审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尽力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时删除失信记录,保证民营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加强司法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意见》提出,要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例如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审理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队伍,推动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涉民营企业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要完善诉讼权益保障措施。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参与诉讼的权利,审慎使用公告送达,确有必要公告送达的,应当积极利用互联网扩大公告面。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为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投资人减轻负担。

要建立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特别通道,完善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涉民营企业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专访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

为惠州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当前,惠州正瞄准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的目标,惠州此时出台《意见》有何现实意义?惠州将如何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法治环境?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接受了南方日报专访。

南方日报:此次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陈斯: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去年底,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广东省高院,相继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对审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这是《意见》出台的大背景。

对于瞄准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的惠州来说,民营经济必须做大做强。目前,惠州民营经济发展相比珠三角核心区域差距明显,惠州中院及时从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意见》。一直以来,惠州涉及民营企业、企业家的案件、信访、投诉都比较多,这反映出惠州法院涉及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工作还没有提到重要层面,需要出台《意见》来正视民营企业呼声。

南方日报:此次的《意见》中惠州特色是什么?

陈斯:在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方面,我们提出了“三个慎用”原则,即坚持慎用刑事手段处理民营企业违规违法问题,民刑交叉案件尽量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坚持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家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生产设备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坚持对涉经济犯罪的企业家慎用自由刑,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和财产刑。“三个慎用”原则进一步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力度。

在严惩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方面,针对“套路贷”在惠州案件宗数较多的问题,我们加强对“套路贷”等新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研究和审理,规范民间资本融通。

南方日报:围绕《意见》,惠州法院还将强化哪些司法服务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陈斯:《意见》出台前,我们通过组织座谈会、专题调研等形式了解来自民营企业的司法服务诉求。我们发现,“平等保护”是民营企业的核心诉求,这也是惠州两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的司法理念。

以保全措施为例,涉诉企业一旦被申请财产保全,往往面临全部财产被查封,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接下来,根据《意见》将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尽量使用活查封等灵活的执行措施,严防超标的保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新闻推荐

增值税减税“红包”今起发放 惠州市税务部门多措并举确保减税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增值税减税释放万亿利好本报讯(记者黄岸媚通讯员惠瑞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