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编造“房产退税”骗局行骗获刑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陈碧霞周雪李1992年出生的江某妹与他人结伙,冒充房管局工作人员四处打电话,虚构“房产退税、补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日前,市中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江某妹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5月,江某妹伙同林某山(已判刑)租住在惠州市惠阳区白石村某出租屋内。同年6月13日,林某山招收了两名员工(已判刑)在其租住的出租屋从事诈骗活动。林某山购买了作案手机,并以每条2元的价格在网上非法购买四川省、贵州省及湖北省共2000多条房产信息。此外,林某山还在网上联系了专业取款人,由专业取款人提供银行卡账号。该诈骗团伙分工明确,林某山负责招收培训和管理诈骗人员,非法购买房产资料、作案手机,联系取款人,并负责接听第二关电话冒充国税局领导。江某妹及两位员工负责第一关,即根据林某山提供的房产资料及作案手机,冒充房管局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诱骗被害人上当并提供第二关手机号(冒充国税局领导、实为林某山手机号)。
该诈骗团伙通过虚构房产退税、补助的事实,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6月20日诱骗黄某、蒋某按照指定的账户转账,骗取黄某5484元,蒋某5100元,扣去相关手续费后,林某山分别取走4600元、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江燕妹系初犯、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江某姝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源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市民如果接到与自己钱财相关的电话,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的汽车退税、购房退税、补贴等谎言。国家相关税务政策出台,都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具体操作也是要到税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切记,凡是要求在ATM机上进行任何名义的“退税”操作均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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