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教〔2019〕52号

惠州日报 2019-03-26 09:01

惠州奥弗教育培训学校:

本单位于2018年9月13日对你单位因办学管理混乱导致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8年2月开始,因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原因,持续拖欠办学场地租金及教职人员工资,至2018年9月,教职人员因拖欠工资问题停止上班,导致已缴交培训费的受教育者无法接受培训服务,至今你单位仍未处理内部财务问题,学校仍未复课,也未退还剩余培训费用给受教育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杨金根等人提交的《关于原广通学校欠款情况的汇报》,肖海春提交的《关于奥弗学校及广通学校之董事长法人邓尚圣施欠本人工资及股权款的情况说明》,学校办学场地出租人提交的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受教育者提供的学费收费票据,学校教职人员提供的欠薪票据及欠条,惠州市教育局服务大厅收到的信访投诉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招生;2.吊销办学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教育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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