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法院: 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南方日报 2019-03-12 06:43

案件顺利执结,罗浮山国药向博罗县法院送锦旗致谢。卢慧摄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去年12月9日,广东省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作用重大。近年来,博罗县人民法院(下称“博罗县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多措并举促进立审执无缝衔接

在博罗县法院长宁法庭办公楼内,挂着一面写有“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这是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浮山国药”)法务部代表特地送上门来,以感谢长宁法庭铁腕办案为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地处博罗县长宁镇的罗浮山国药是当地知名的民营企业。2010年起,罗浮山国药开始与广东某医药公司有业务往来,2015年10月起,该医药公司开始拖欠货款,至2016年5月31日,该医药公司欠款已高达74万余元。罗浮山医药在多次催款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该医药公司诉至博罗,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由长宁法庭审理。

“原告前期了解到被告有财产但就是不还款,要防止被告把财产转移。”长宁法庭庭长胡海林介绍,2016年6月6日罗浮山国药申请诉前保全,法庭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随即冻结被告方银行存款。2016年6月15日,该案件正式立案。同年7月8日,长宁法庭作出判决,限被告支付货款74万余元。“从立案、判决到执结,前后不过70天,非常顺利。”罗浮山国药法务部部长陈培坤为长宁法庭点赞。

罗浮山国药案件顺利执结的背后,是博罗县法院不断探索立审执无缝衔接的有益实践。该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实行“立案登记与财产保全同步、财产担保与信用担保相结合、诉讼保全与财产查控衔接、财产保全与诉前联调对接”工作机制,从案件立案阶段开始着手,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从源头破解民营企业案件“执行难”。

“对于比较急的案件,法院还为民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对于涉案抵押物,法院通过评估、拍卖尽快为其变现。”博罗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当地年放贷量最大的银行之一——博罗某商业银行为例,该银行每年牵涉上亿元标的额案件有待执行。2013年1月至今,该银行每年执行到位的金额都在上亿元,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作用重大。

与民企高效互动执行到位

事实上,博罗当地不少知名度高、业务量大的民营企业,执行案件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困难点,那就是涉案金额大、牵涉面广,常常需要执行法官在全省甚至全国跑。

位于博罗县石湾镇的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在国内同行业中占据重要一席,产品销售遍布福建、广西等多个省份,因为货款拖欠导致的纠纷案件每年都有上10宗。由于公司总部在博罗县,上述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均在博罗县法院。

“因为该公司业务涉及的地域很广,不少案件办下来都要1周多。”博罗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说。

有一次,听闻拖欠该新材料公司货款达700万元的案件被执行人在深圳出现,执行法官立即出动赶赴深圳,迅速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使其1周内付清货款。

还有一次,发现拖欠该新材料公司货款的被执行人在福建,执行法官远赴福建,在与被执行人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顶住了压力,依法依规执行不手软,最终执结案件。

还有拖欠该新材料公司货款的被执行人为了躲债,逃到国外,躲了近一年后,以为“风头”已过,打算悄悄回国,谁知刚在国内下飞机,就被成功边控。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执结案件。

不仅是该新材料公司,像上文中的罗浮山国药,业务遍布各地,全国仅业务员就有2000多人,公司在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方面纠纷案件多发。博罗县法院与民企高效互动,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情执行”为民企注入活力

当然,案件到了执行阶段也并非全部采取强制执行这“一刀切”的方式,在博罗县法院,“原情执行”给了民营企业更多温暖,也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永某丰制漆有限公司是博罗县龙溪镇宫廷村当地一家生产、销售烘漆的企业。此前,永某丰公司股东之间因为股份比例问题发生纠纷,参与了企业实际投资经营的部分股东由于未被列入股东名单,而将名单内的股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重新分配股份比例。在经过博罗法院确认股权份额后,原告进一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这场股权之争持续了1年多,待各股东回过神来,永某丰已停产大半年。同时,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前,永某丰名单内的股东已将公司出售给了一家广州的公司,企业名称和股东也被变更登记,新东家还为生产经营投入了上千万元的资金和原材料。如果法院单纯按照原告的要求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事宜的话,很有可能引发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广州新东家之间的一轮连环诉讼。

为此,法院决定采取“原情执行”,暂停了对永某丰股权变更登记的执行事宜,转向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一方面,执行法官反复多次地对当事人双方讲明利害关系,耐心劝导;另一方面,法院联合村委会与广州公司进行协调,由广州公司出面安置工人的工作及拖欠的工资。

经过法院的不懈努力后,双方当事人对整体转让出售公司的价款份额达成一致意见,统一转让出售给广州公司继续经营。最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执行是手段,寻找双方共识解决问题,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才是目的。”博罗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说,“原情执行”的“原”,即考察原由;“情”,即人情,社会公众认可的情理。在处理涉民营经济发展的执行案件中,“原情执行”要求执行办案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还要结合社会人情,实现事理、法理、人情的协调统一,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撰文:卢慧叶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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