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违法 会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处罚

惠州日报 2019-02-28 08:41

志愿者到火车北站、汽车总站等公交站场,开展主题为“洁净公交、文明乘车,从我做起”的宣传活动。

结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惠城区公交行业及时分批次组织各公交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本期重点

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反映出公交车行驶安全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大事。为确保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人民群众平安出行,避免类似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悲剧再次发生,市交通运输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

据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该局深刻汲取教训,迅速行动部署,市TC管理公司结合行业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要求公交企业分批组织公交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梳理公交站牌,对缺失、损坏的公交站牌尽快进行修复、补充和完善;在公交车语音报站器及车载多媒体电子显示屏中滚动播放文明乘车标语;在公交司机驾驶位上方张贴“干扰司机驾驶车属违法行为”等安全标识、在驾驶位地板张贴警戒线等做法,确保公交运行安全。

该局有关负责人还对乘客侵扰公交车驾驶该担何责、公交车驾驶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以及不文明驾驶等行为将面对何种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并提出公交车驾驶员应提高有效应对突发情况的技能和素质。

案例

乘客殴打公交司机致公交车失控获刑三年

2018年3月4日,邓某在惠城区小金口东风村公交站乘坐公交车,上车后因投币找零问题与公交司机黄某发生争执,途中,邓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黄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在对公交车紧急制动过程中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处,公交车右前侧损坏以及车内2名乘客从座位上摔倒在车厢地板上。公交车停止行驶后,邓某对黄某拳打脚踢,黄某报警并关闭车门,邓某试图从驾驶位车窗处跳车逃离现场,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在该起案件中,一审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邓某提起上诉,9月28日,惠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乘客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局有关负责人解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乘客侵扰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要违反了《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要求。《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处罚

公交司机擅改或中断行驶线路一次罚500元

在惠州市,如公交司机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随意让乘客上下车、“三超一疲劳”以及酒驾、毒驾,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对此,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惠城区公交行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TC模式改革,实行票运分离,政府购买服务,公交企业负责公交服务和运营,TC管理公司根据《惠城区公共交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服务进行考核,对在营运途中擅自改变或中断行驶线路,每发现一次,扣1分罚500元;对不按核定的站点、或不在核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客,每发现一次,扣1分罚50元。

对于“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并扣记相应分数。

酒后驾驶营运车,关乎整车人的生命。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公交车驾驶员酒驾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毒驾危害甚于酒驾。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是一种比酒驾更危险的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应对

发生纠纷时公交司机应停车至安全区

该有关负责人提出,公交车驾驶员应提高有效应对突发情况的技能和素质,首先要做到驾驶操作规范,杜绝不安全驾驶行为;当与乘客发生纠纷时,应将车辆停靠安全区域,妥善处理纠纷后方可投入运营,如纠纷解决不了,应及时报警。

同时,为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该局要求企业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进行安装改造;在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

法治时空

同心戮力确保公交行车安全

尽管4个月过去了,提起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依然让人唏嘘。一个错过下车站点的女人,与司机发生争吵,继而殴打司机,导致司机驾驶失误冲入江中,车上十多人无一生还。

一人一时的情绪失控,竟酿成十数无辜者一同亡命的惨剧。近年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公交安全驾驶的行为不时出现。有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全国就至少发生过36起乘客袭击公交司机驾驶的案例。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城市公交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守护身处的这座城市的公交安全?这是诸多“10·28”类似事件抛给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追问。

为此,去年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刻吸取“10·28”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痛定思痛,在今天这个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守护公共安全没有旁观者,政府、企业和你我他同心戮力,制度设计、硬件设施、价值理念同向跟进,平安出行才能切实确保,城市幸福才真正可期。

重典治乱、提高违法成本是必须的。一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完善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其中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对“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等七种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得适用缓刑。

经营企业须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在美国和香港等地的公交车上,都贴着“滋扰司机是严重刑事犯罪”的警示语。公交公司作为经营主体,要守土负责,加强安全运行保障,比如可以在驾驶区域安装改造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在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加强安全防范,对驾驶员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提高其安全应急技能素质。作为乘客,不仅应做文明守法公民,也应在该出手时及时出手。“10·28”事件中,如果有其他乘客及时劝解,或许坠江悲剧就能避免。对此,《指导意见》专门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白 璐)

本组文图 本报记者关云 通讯员黄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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