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容留他人吸毒潜逃两年终被抓
南方农村报讯“好心”留人却犯法,好奇尝试即犯罪。惠州一妇女随意留置吸毒人员在自己家吸毒,并经诱惑与嫌疑人共同吸食毒品。近日,该女子在乘坐火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月20日18时许,惠州铁路公安处东莞东站派出所执勤民警在巡视时,看见一位中年妇女费力地扛着一个大麻袋。民警立即上前帮忙,谁料该女子不仅严词拒绝,还神情慌张地刻意躲避民警。
这一异常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当即要求查验身份证件并进行安检。
经核查,该女子王某,系安徽临泉人,58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执勤民警迅速将其控制作进一步调查。
原来,王某早年丧偶,仅依靠一家便利店维持生计。2016年7月某晚,同村妇人朱某来到便利店,请求在其便利店“吸点东西”。王某并未多想便同意了。等朱某在王某卧室吸食毒品后,王某才明白朱某所谓的“吸点东西”原来是指吸毒。
王某刚开口制止朱某,但没想到朱某却邀请其一起“尝尝”。想到孩子们都外出打工,大晚上的也不会有人光顾小店,应该不会被发现,好奇心驱使之下,王某与朱某一同吸食了海洛因。朱某连续来了两天后便再也未出现。直到后来,王某听闻朱某因贩毒吸毒被抓,担心受牵连,仓皇逃走,藏匿在东莞寮步,成了一名环卫工人。
近日,得知家中小孙子出生后无人照料,加之离背井离乡已两年多,王某思亲心切,想回家看看。她到东莞东火车站准备买票坐车,未曾想一进站就遇到执勤民警,心虚之下被识破,只能认罪。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较固定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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