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再为小微企业发减税大红包
税务人员进企业宣讲税收政策。
春节临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再为小微企业送来减税红包。
为落实中央减税降费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在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种基础上,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6个地方税种+2项附加”,按50%顶格减征,政策执行期为3年。
其中,在增值税减免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指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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