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13清申4号
本院根据广东省华侨房产建设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月25日裁定受理金江(惠州)房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金江(惠州)房产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金江(惠州)房产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金江(惠州)房产有限公司清算组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赛格大厦第23楼2301房;负责人:邓宏昌;联系电话:13923623869)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各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有其它相关事宜也请与清算组联系。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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