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拟出台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安排300万元无偿资助创新项目

南方都市报 2019-01-11 06:36

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安排300万元人民币,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旨在鼓励和支持全区范围内实施的社会治理创新服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及便民服务、文化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的社会建设项目。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

《办法》一共分为6章22条,包括总则、资助资金标准及使用范围、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与评审、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对申报项目的范围、资助资金标准、申报主体条件、评审程序和实施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附有具体项目申报书。而在2016年9月7日印发的《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则已经到期。

A

资助范围

扩大至10个方向,包括公益项目等

根据《办法》,大亚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编报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统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包括社会组织等)承办评选、宣传、督导等工作。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并遵循“公正透明、择优扶持、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

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亚湾区创新性社会建设工作项目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向:分别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项目;社会组织培育与创新发展项目;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公益性、便民类服务平台运行项目;城乡社区建设管理项目;社会管理与创新领域党建项目;流动人口融合项目;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社会建设领域课题研究类项目;其他社会建设创新项目。

对比2016年印发的暂行办法,当时资助范围主要是8个方向。此次《方法》增加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和社会建设领域课题研究类项目两个方向。

B

资助金额

审定项目基准资助10万-30万元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资金扶持方式进行资助,每个审定项目的基准资助金额为10万-30万元。区委政法委书记专题会议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资金总额及项目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但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最高基准金额的30%。

同时,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执行创新项目的运营与提升,包括创新领域的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项目的场地补贴,扩展项目的服务对象(个案)等,不能作为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日常办公经费或奖金、补助。

针对个别项目示范效应强、影响大,超过原有基准资助金最高限额,确有需要加大扶持力度的,《办法》指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管委会研究,并在区管委会同意情况下,预先支付项目的人员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督导专家支持等前期费用。

《办法》还强调,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扶持或奖励已获取区其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扶持或奖励的项目,优先重点扶持上级有关部门扶持或资助的创新型或示范性的社会建设项目。

C

评审方式

评审组总人数为5-11人

社会建设创新项目涉及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因此评审专家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此次《办法》规定,评审会成立由社会建设领域的社会专家及实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项目评审组,负责推进申报项目的评审活动及相关安排。评审开始前3个工作日须确定评审组成员,并告知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评审组总人数为5-11人的单数(即最低5人,最高11人)。其中,实务工作者总数不得少于评审组总人数的1/3。评审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评审会。

评审组成员与评审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应于评审前予以说明,申请回避。评审组成员应遵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申报主体答辩情况和项目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报主体进行符合性筛选,签写评审组成员意见。评审组应根据多数评委的意见出具初步资助项目的建议。

D

监督制度

要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

《办法》明确,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区委政法委员会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受资助主体应按规定对资金进行会计处理,并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受资助主体应按照申报材料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设立工作簿记录主要工作进度,分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向区委政法委社会建设工作科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专职工作人员到位情况及参与项目情况;资金使用及公示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前后,项目受益人群的评价情况。

《办法》指出,若申报资格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可以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书的内容。

同时,区委政法委员会将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现场访谈、抽样回访、资料查阅和信息核查等手段,对项目执行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管。

根据《办法》,区委政法委员会将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受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对项目指标进行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向区委政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督查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且调整不能超过二次。

受资助主体迟交或未交中期报告及总结报告的;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凡出现上述五个情形的,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区委政法委员会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撤销项目资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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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蔡雯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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