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批捕污染环境等案件80件133人 市检察院集中公布一批污染环境案件

惠州日报 2019-01-07 08:40

检察官们在研究案情。

倾倒垃圾现场触目惊心。

2018年,惠州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犯罪案件80件133人,目前已经提起公诉60件91人。

市人民检察院日前集中公布去年检察机关办理的6宗污染环境典型案件,涉及固体废物倾倒、废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异地倾倒垃圾、危险废物处置不当等多种环境污染类型,均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关注情形,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生态环境目前已成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惠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对涉及环境污染、关乎民生福祉的事件予以高度关注,克服监督线索发现难、立案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诸多困难,督促生态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两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有力震慑了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偷排偷倒致重金属污染等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护美丽惠州的绿水青山。

特别是2017年以来,惠州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指定专人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具体联络工作,促进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并且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强化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收集与固定、罪与非罪界限等问题的研究沟通,达成共识。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广辟线索来源渠道,对“两法衔接”平台录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分析,对行政处罚案件和移送后未立案案件等逐案“过筛子”,进行拉网式排查,有效解决了“案件监督信息源缺乏”这个制约“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性、基础性和瓶颈性问题。

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以罚代刑”等情况,惠州市检察机关也提示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移送的移送,该立案的立案,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情况。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果有必要检察机关会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快诉讼进程,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

发现污染环境案可致电12309举报

检察机关号召广大市民,如果发现污染环境案件、事件,应主动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举报,检察机关经核实后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举报电话:12309。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着百姓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甚至影响着人类的存亡。面对触目惊心的污染物被无情地排放与堆积,检察机关告诫有关企业和个人,要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全面学习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切勿将利益放在首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犯罪的严重法律后果,千万不能“造子孙的孽,断后代的路”。

六宗典型案例

1 周某非法倾倒渣土案

污染环境损害数额达1.86亿元

3 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案

7万余立方米垃圾致水质氨氮超标

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警示

异地违法犯罪终究难逃法律严惩

此案中,从外市运来的污泥对龙门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这种转嫁垃圾处理成本和环保风险的处理方式不仅违法,而且更加不可持续。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异地追责取证难,不易定罪。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犯罪嫌疑人魏某龙(在逃)自2017年7月份起,通过犯罪嫌疑人徐某锋介绍租用了李某平(在逃)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晨光村钟屋村民小组大岭山的鱼塘作为倾倒污泥的场地,并雇请徐某锋在倾倒污泥的场地进行开门锁门和负责出车费用、油钱及车辆维修保养管理,雇佣犯罪嫌疑人张某雄等人作为司机,利用牵引车作为运输工具,从外市某污水处理厂处运输污泥到龙门县平陵街道晨光村钟屋村民小组大岭山倾泻污泥多达135车次,造成当地严重污染。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龙门县平陵街道晨光村钟屋非法污泥倾倒事件环境损害数额共835.0557万元。龙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龙门县人民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将大亚湾区澳头螺岭山脚的低洼地带以土地承包形式转租给叶某(另案处理),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叶某承包该片土地后,将低洼地带提供给倾倒渣土的车队老板犯罪嫌疑人刘某光,倾倒从深圳运来的渣土,叶某从中收取相应的费用,叶某聘请犯罪嫌疑人张某友(负责望风)、韩某文(负责指挥倾倒渣土和垃圾的车辆)及石某惠(负责指挥倾倒渣土的车辆)。

2015年至2018年间,叶某与刘某光形成合作关系,将渣土及垃圾倾倒至螺岭山脚。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出评估报告,经核算,螺岭山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事件污染环境损害数额总计1.86亿元。大亚湾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大亚湾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警示

固体废物须严格依程序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有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固体废物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管是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还是企业产生的建筑垃圾,都不能随意倾倒,哪怕是倾倒在偏僻的山脚,这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会污染我们的生活环境,达到严重污染程度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8年6月14日,惠东县环境保护局在该县大岭街道牛牯湖村鱼塘边地段查处到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该处一砖湖填埋垃圾废料后造成环境污染严重,被倾倒的建筑垃圾地块面积2.4万平方米,平均堆积深度约3米,垃圾约7.2万立方米,经水质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超标0.8倍、2.4倍。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环境污染损害数额约为2376万元。惠东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庄某。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警示

固体废物须严格依程序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有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固体废物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发现该类现象,公民可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举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依据调查结果提起公益诉讼。

6 排放重金属废水案

嫌疑人将废水排入小溪获有罪判决

2015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闫某在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无证经营一间电镀加工厂,将生产的废水排放到工厂的蓄水池,然后将蓄水池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到工厂旁边的小溪。同年8月27日,博罗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进行了调查,并对该厂生产的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铜、总镍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并将该案移送博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博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博)环境监测(督)字(2015)第20168号检测报告显示:线路板车间下水道排口:铜超标41.2倍。线路板电镀车间外排口:镍超标29.8倍,铜超标473倍,锌超标0.4倍等。厂外排放口:镍超标511倍,铜超标1553倍,锌超标192倍。当时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意见:认可上述博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检测报告。博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警示

重金属不能降解为无害物

重金属污染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环境问题。其中重金属废水是对环境污染最严重和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工业废水,其危害不容小觑。重金属无论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或微生物都不能降解为无害物,被重金属废水污染后,其危害时间较长,毒性具有长期持续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私设暗管排放废水案

电镀厂排放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

2017年5月3日,惠阳区环境保护局对新圩第三工业区新光工业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工业园内北面位置有一间无牌电镀厂,现场无相关人员在场,有废水通过下水道排放外环境。

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据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检字[2017]35号)显示,该厂排放的废水中镍超标2119倍、PH值偏酸1.18个单位、化学需氧量超标10.6倍、铜超标0.47倍、锌超标4.75倍、铁超标153.5倍、悬浮物超标10.97倍、氨氮超标48.11倍、总氮超标26.33倍;重金属严重超标,其排出的废水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的工厂负责人鲁某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惠阳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鲁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警示

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属“严重污染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如发现有关情形,可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举报。

2 无证处置危险废物案

90.9吨废泥运到外市非法倾倒

市某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隆公司”)原为博罗县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成立并具有资质的危废物处理企业,但在2015年建新厂期间,在多名涉案股东及公司负责人共同商议下,引进了4家不具有危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进驻该公司厂区进行生产经营。2016年年初至2018年6月间,某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明知道4家外来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分类或卖或交给4家公司利用、处置。

2017年9月11日、12日,其中一家公司因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次废泥过多,某隆公司仓库堆积不下,相关人员经过商议后,寻找车辆和非法倾倒点,并从某隆公司车间运到外市某环保墙体材料厂西北侧处空地非法倾倒,被砖厂员工发现报警。经环保部门鉴定,倾倒在案发点的废泥共90.9吨,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惠州市公安局对某隆公司涉案情况立案进行侦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以王某为首的五名某隆公司股东及主要负责人,现该案正在审查起诉期间。

◎警示

危废物须由有资质企业无害化处理

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不能随意处置,必须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这种资质必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5 异地倾倒污泥案

从外市运污泥到龙门倾泻135车次

本组文/图 本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任丽媛 陈 聪

新闻推荐

出门就有公园村民住着舒服 “我为美丽乡村打call”走进仲恺陈江社溪村幸福村

东江时报讯记者刘豪伟日前,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城市工作局、中共博罗县委宣传部主办的“我为美丽乡村打call”系列网络文...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