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并非法院执行不力 惠州法院多种渠道破解执行难题,增强当事人司法获得感

南方日报 2019-01-04 07:14

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能执行到位,实际上,这是混淆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执行不能”,非执行不力。

什么是“执行不能”?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是“执行难”中啃不动的“硬骨头”,执行起来难上加难。但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并未置之不理。

近三年来,惠州两级法院约有4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案件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辅以救助机制、保险机制和“执转破”,最大程度上给予当事人司法获得感。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何学表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风险意识,自觉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才能从源头上破解“执行不能”。

惠州法院95.11%终本案件符合规范要求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了。”何学介绍,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日前,一宗10年前的“执行不能”案件就在法院、交警联动下恢复执行。2008年,陈某因一宗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款18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陈某并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人更是“销声匿迹”。直到2018年,惠东县法院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发现陈某驾车在惠东出现,便依法恢复执行,将车辆依法查封并列入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车辆清单。2018年11月21日下午,在交警部门协助下,法院成功查扣陈某这辆新购的小轿车。当年11月22日,陈某依法接受传唤,表示对法院扣押车辆无异议,承诺会尽快与申请执行人商量分期还款,如逾期协商无果,将配合法院对车辆进行评估拍卖。

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才可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惠州两级法院严格规范,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数据显示,2016—2018年,惠州法院95.11%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探索多重救助制度补位“执行不能”

在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标准和程序中,严格把握终本实体和程序要件,是为了区分主观上的“不愿”给付和客观上“不能”给付的关系。这其中,客观上“不能”给付也就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惠州两级法院积极探索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积极补位“执行不能”。

2018年,惠城区人民法院共发放司法救助金80余万元,文某强就是司法救助的受益人之一。此前,他在惠城区某五金制品厂因帮工而受伤,造成下半身瘫痪,经鉴定为二级残疾。文某强起诉后,虽然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文某强请求赔偿的判决,但由于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妻子照顾,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属于应给予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该案执行法官尹海霞说,文某强已获得5万元司法救助。

博罗县人民法院则探索实施“执行+保险”的新路子。所谓“执行+保险”救助机制,依据的是法院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法律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博罗县人民法院作为投保人,将该院救助资金作为保费基数,向保险公司投保,助力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侵权、道路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中的“执行不能”问题。因流产费用问题,温某将彭某杀害。2014年9月,彭某父母提起诉讼,法院判处温某应赔偿60余万元,但温某分文未付。2015年2月,彭某父母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四查”后,未发现温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温某犯故意杀人罪现仍在服刑,法院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得知死者家属生活非常拮据,2018年11月,依托与保险机关签订“执行+保险”救助机制,博罗县人民法院给予执行保险救助2万元,暂时缓解了彭某父母的生活困难。

“接下来惠州法院还将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何学介绍,通过探索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途径,依法帮助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推动“执转破”

解决大批“僵尸案件”

在“执行不能”案件中,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除了大量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案件中财力有限的被执行人,还有一类是法人债务。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推动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合理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对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强化“执转破”工作,惠州中院成立民五庭,负责办理全市法院执行转破产案件和当事人申请破产案件。同时,成立执行转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执行转破产案件筛查工作组,制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方案》,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让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彻底清除一批“僵尸案件”。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执行转破产移送案件17件,受理11件,涉及执行案件1264件。备受群众关注的光耀集团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解决了两级法院一大批案件的执行问题。

撰文:卢慧温永宏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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