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粤13破34-2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裁定受理广东省惠州市水产食品供销总公司(下称:水产总公司)破产清算案,于同年12月21日指定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水产总公司管理人。水产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水产总公司管理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赛格大厦第23楼2301房;联系人:赖惠华,电话:0752-21182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水产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水产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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