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西枝江倾倒垃圾最高罚20万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红线多多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红线多了起来,如果踩了红线,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处罚。《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案》对“倾倒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规定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增加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硬措施。
红线1 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最高罚10万元
在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提请审议<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时,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于2016年2月29日经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和修订。《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该负责人解释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此次修改共有四个方面,涉及的条文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条相应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将第二十八条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表述一致,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修改为“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红线2
严禁用船舶从事餐饮服务搞水上餐厅
本月17日结束意见征求的《惠州市东江、西枝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操作版”,对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列出具体措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9条,其中第二章的“水体保护”就有10条。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给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划定许多红线。如第十一条规定在西枝江流域内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再如,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向水系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湖泊的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及其废渣和农药;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液;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含病原体未经消毒处理达到标准的废水及固体废弃物;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当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种植、石料加工等生产活动;在流域内利用船舶从事餐饮服务,搞水上餐厅,也是被禁止。
红线3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点)一律关闭取缔
根据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修订稿)》(以下简称《通告修订稿》)显示,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范围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通告修订稿》将西枝江沿江两岸向外各1公里范围内及其支流淡水河流域范围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边界外1公里范围内。适养区范围则是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通告修订稿》明确,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在限养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养殖场,原有合法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和改变养殖种类,非法养殖场一律关闭。鼓励在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适养区发展规模化的生态养殖场。
公开征求意见函说,2013年12月26日,惠州市政府颁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该《通告》将于今年12月26日到期,依据环保法律和环境管理需要,拟修订后继续执行。《通告修订稿》将于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红线4
禁养区已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予以注销
西枝江流域的惠城区在养殖水域滩涂时,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本月25日结束意见征求的《惠州市惠城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征求意见稿)》),将西枝江主干河流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规划(征求意见稿)》规定,禁养区内严格禁止从事任何形式养殖活动,禁养区内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已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应依法予以注销,由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禁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加强渔政执法,查处禁养区内的违法养殖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坚决制止非法养殖的回潮反弹,实现清理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本组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何运平 张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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