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首次修改地方性法规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改涉及4个方面5条文

惠州日报 2018-12-28 08:41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这是西枝江市区段。图片由惠州报业传媒集团东江图片社提供

“赞成28票,反对0票,通过!”时隔30个月,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昨日召开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并表决通过了《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该决定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实施2年半来首次修改,是惠州市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也是惠州市立法工作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记者留意到,纵观《条例修正案》全篇,“严格”无疑是高频关键词之一。其中明确,在西枝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修改

行政处罚与上位法不一致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经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后,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歌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和修订。《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对本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

罗歌说,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有必要根据2017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对《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作出相应修改,从而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修改内容

涉及水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畜禽养殖等方面

记者留意到,《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此次修改不影响大方向和条文框架,共有4个方面涉及的条文共5条,涉及水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畜禽养殖等方面。

罗歌说,在污染防治方面,《条例修正案》对违法行为及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其中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农药管理方面,《条例修正案》明确了农药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最高罚十万元、个人最高罚一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保持与上位法的表述一致,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修改为“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条例修正案》还明确,对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建议

加快出台配套制度落实生态补偿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修改是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修改程序非常严谨,充分吸纳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符合上位法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符合惠州经济社会目前的发展实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市各级环保部门接下来要加强环保执法力量,加大对污染西枝江水系水质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好地发挥惠州市地方性法规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快条例配套制度的出台,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条例的执法检查,确保条例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

本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马学青 邓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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