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应牵绳同时主动避让行人 今日惠州网第50期“法治在线”聚焦文明养犬话题
林建源、丘志华律师与网友在线交流。本报记者汤渝杭 摄
昨日上午,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旗下今日惠州网法治类栏目——“法治在线”第50期开播,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林建源、丘志华律师受邀与广大网友就“关注文明养犬,避免涉狗纠纷”话题展开交流。
■谈养犬纠纷
深夜狗吠扰民纠纷较常见
主持人:林律师,养犬涉及到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林建源:养犬涉及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类是由狗与狗之间互咬,或者狗咬伤他人宠物引发的财产纠纷;第二类是由行人避狗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第三类是狗在电梯或者小区内随意排泄引起的纠纷;第四类是有些居民在楼道内养犬,深夜狗叫声过大引发扰民纠纷,这类纠纷也是现在较为常见的。
关于养狗涉及的法律,我国没有关于养犬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是其他法律或者地方立法中有相关规定,这里主要包括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两部法律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谈养犬义务
未经免疫动物确需外出应装入笼内
主持人:关于养犬义务,广东省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条款作出规定?
丘志华:《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将饲养动物送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疫病检疫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并定期进行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确需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笼内。城镇范围内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依据动物公共卫生管理责任,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觉履行市容环境保护义务,在城镇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谈流浪狗
在公共场所被流浪狗咬伤可要求场所管理方担责
主持人:一些地方流浪狗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市民在公共场合被流浪狗咬伤应该找谁?
丘志华:可以从四个角度找相应的责任人。第一是流浪狗的前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是根据司法实践,形成长期规定喂养事实关系的喂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说这条流浪狗不是你的,但是如果你经常习惯性喂养,狗咬伤了别人,你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是在小区内被流浪狗所伤,物业公司若有过错应担责。如果能找到流浪狗的主人就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找不到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的流浪狗有没有进行管理和驱使,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对相应的过错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是在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被流浪狗咬伤如何确定相应责任的问题。公共场所的流浪狗大部分寻找不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寻找无望的情况下,可要求车站、广场、公园等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
■谈立法规制
建议惠州立法规范养犬行为
主持人:很多宠物医生期待惠州完善相关法律,请问律师对此有何建议?
林建源:惠州在2010年出台了相关规定的试行办法,但是这个地方性法规至今已经失效三年。随着《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惠州也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层面上对养犬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建议惠州对《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关于饲养动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包括对养犬区域的划分、免疫与登记、养狗人的法律责任、对流浪和无主犬的收留和领养,还有文明养犬的一些行为规范,进行具体的规制。这样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文明养犬。
本报记者付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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